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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戴奧辛處理規範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衛署食字第0950402677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達成國家永續發展,期藉由監測食物中戴奧辛之含量,以降低國人從食物中攝入戴奧辛的機會,維護國人健康,同時用以評估國內管制戴奧辛的成效,進而由各源頭採取減少戴奧辛污染之措施,特訂定本規範。

二、食品中戴奧辛含量超過表列數值時,衛生主管機關應認定其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三、食品中戴奧辛限值:

  前項戴奧辛限量,以檢測戴奧辛污染物所得濃度,乘以附表所列世界衛生組織所訂戴奧辛毒性當量因子(WHO-TEFs,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s),加總計算之,並以總毒性當量(Toxicity Equivalent,簡稱TEQ)表示。戴奧辛毒性當量之計算,採用上界濃度(upperbound concentrations);即未測到之待測物濃度,用最低偵測極限代入。

四、行政處理:

 (一)通報及處理流程:

  食品經查獲戴奧辛含量超出限值時,發現案件之人員或單位,應即時向行政院衛生署進行通報,食品之原料來自台灣境內者,並應依「衛生署農委會環保署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即時向衛生、農政及環保主管機關通報,俾利相關機關執行必要之處置措施;行政院衛生署如發現進口食品、食品原料超出限值,即應禁止輸入,必要時並通報相關機關。

(二)產品處置:

  1.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超出限值之食品,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2. 前述封存食品經後續之調查或抽驗,已排除其遭受污染之可能性,或由衛生主管機關經風險評估後,認無食用安全疑慮,應予啟封;否則,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並銷毀之。

(三)對民眾進行健康風險溝通:

  案件初步調查處置,並提經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三機關副首長緊急應變措施會議研商,認定其已涉及民眾之消費權益或食品之衛生安全時,應即發布新聞,對外說明政府處理之經過及後續追蹤辦理之事項,並提供對民眾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資訊,俾利民眾分辨食品有無安全疑慮及其危急程度,以消弭消費者之疑慮。

附表  世界衛生組織所訂戴奧辛毒性當量因子

WHO-TEFs(WHO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備註:TeCDD: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PeCDD:pent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HxCDD:hex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HpCDD:hept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OCDD:oct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PCDDs:polychlorinated dibenzodioxins
   TCDF:tetr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PeCDF:pent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HxCDF:hex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HpCDF:hept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OCDF:octachlorinated dibenzofuran
   PCDFs: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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