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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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令宣導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96年9月5日函防檢一字0961473118號文,指示受體 
  素係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動物用禁藥,該類藥物在未解除禁用規定暨取得合法登記前不得使用,本會
  呼籲各酪農戶注意遵守。

  【本刊訊】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於96年9月13日函所公字第0960004017號文,指示各酪農戶購買及使用
  動物用藥品時,務必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
  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宣導節錄如下,敬請各酪農戶參照辦理:

   ㄧ、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管理辦法」及「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
           賣及使用管理法」辦理。
   二、
呼籲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於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務必遵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另為自製自用
           飼料戶應依規定填寫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表格可至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
          www.baphiq.gov.tw下載),並依含藥物飼料添加物產品逐批填寫並保存一年,如被查核未依規定填寫
          及保存者,將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行政院農委會於94年4月27日公告「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畜牧場需取得獸醫師
         (佐)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動物用藥品,該處方箋計一式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
         (佐)保存,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第三聯由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
            保存,並予以保存2年備查,如被查核未依規定紀錄及保存者,將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之1第4
            項規定,處以新台幣6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
  本會呼籲各酪農朋友務必注意遵守,以免觸法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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