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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及種原輸入同意文件

審核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 種畜禽及種原輸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第二點規定及第四點附件一、附件二,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8年6月22日以農牧字第0980040583號令修正。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種畜禽及種原輸入同意文件,係指供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繁殖之用者,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0101.10.00.10-4 馬,純種繁殖用。

(二)0102.10.00.00-5 牛,純種繁殖用。

(三)0103.10.00.00-4 豬,純種繁殖用。

(四)0104.20.00.10-9 山羊,純種繁殖用。

(五)0105.11.10.00-9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者。

(六)0105.12.10.00-8 火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者。

(七)0105.19.10.00-1 鴨、鵝、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及以下者。

(八)0105.94.10.00-9 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以上者。

(九)0105.99.10.00-4 鴨、鵝、火雞、珍珠雞,純種繁殖用,重量一百八十五公克以上者。

(十)0106.19.10.21-5 鹿,純種繁殖用。

(十一)0106.39.00.24-0 鴕鳥,純種繁殖用。

(十二)0511.10.00.00-0 牛精液。

(十三)0511.99.91.20-0 種畜禽精液。

(十四)0511.99.92.20-9 種畜禽胚胎。

(十五)0511.99.99.40-8 種畜禽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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