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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 年 乳 牛 牧
場 評 鑑 計 畫
•乳協 陳榮泰•
一、 |
目的: |
促進乳牛牧場提升產業形象、輔導改善經營管理能力、提高生產效益及增加乳業競爭力。 |
二、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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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計畫,編號:90農管-4•8-牧-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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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主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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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執行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縣市政府畜產課、動物防疫單位、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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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廠、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 |
三、 |
目標: |
450場 |
四、 |
執行期間:90年1∼12月 |
五、 |
評鑑流程:評鑑分為酪農自評、乳廠初審、縣市政府複審、乳協評鑑委員總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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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鑑之乳牛牧場,必具條件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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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有牧場登記證。(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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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十年一至九月內無重大違規紀錄或疾病(如摻雜冒充生乳,藥物殘留,牛結核病、布氏桿菌病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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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牧場等有案可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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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流程細節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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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乳廠輔導酪農自評:請由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廠輔導酪農自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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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乳廠初審:乳品工廠初審後送該管縣市政府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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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縣(市)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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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畜產課派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縣(市)政府動物防疫所1名、畜產經營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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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師1名,學者專家2名,組成縣市級五人評鑑小組,其成員名單送乳協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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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鑑小組工作:依據乳廠所送初審資料之牧場,赴現場複審並簽註改進意見將結果送乳協乳牛牧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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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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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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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乳協組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由產、官、學所組成,包括酪農代表4名(由中華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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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推薦各2名)、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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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乳品工廠代表3名(由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推薦三大乳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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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各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推薦1名、學者專家:台灣大學徐濟泰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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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中興大學馮翰鵬教授、嘉義大學項延塏教授、屏東科技大學吳永惠教授、畜產經營管理師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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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21名委員。委員會主要任務為審定「乳牛牧場評鑑作業辦法」、進行最終評鑑作業、相關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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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業務、以及必要的再複審乳牛牧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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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進行評鑑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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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導:請縣市政府、協會選任代表、乳品工廠等於8∼9月間辦理宣導,宣導品由乳協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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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期程:9∼10月初審,10∼11月複審,12月授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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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評鑑週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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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每年辦理1次,酪農戶若經營水準提升,亦可自行提出升級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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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經費:按件計酬,其經費為初審80,000元,複審700,000元由計劃支付,評鑑委員支領旅費或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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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費。 |
六、 |
評鑑時間:89年4月∼90年9月 |
七、 |
評鑑結果:由乳協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核備後,依附表二「評鑑分級表」所列分級頒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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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並分送各有關機關、縣市政府、乳廠參考。 |
八、 |
輔導與獎勵:績優牧場請乳廠列為優先收乳對象,有缺失之牧場請政府列為當年年度計畫優先輔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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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附表一:民國90年乳牛牧場評鑑場數目標(90.3.30)
縣 市 別 |
乳牛牧場登記數 |
縣 市 別 |
乳牛牧場登記數 |
縣 市 別 |
乳牛牧場登記數 |
台北縣 |
5 |
桃園縣 |
40 |
新竹縣 |
9 |
苗栗縣 |
39 |
台中縣 |
12 |
彰化縣 |
64 |
南投縣 |
2 |
雲林縣 |
32 |
嘉義縣 |
19 |
台南縣 |
73 |
高雄縣 |
41 |
屏東縣 |
80 |
台東縣 |
6 |
花蓮縣 |
6 |
新竹市 |
4 |
台中市 |
0 |
嘉義市 |
1 |
台南市 |
2 |
金門縣 |
0 |
連江縣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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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435 |
註:上列登記數未包括90年3月30日以後取得牧場登記證書及取得土地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之牧場酪農戶。
附表二、評鑑分數的分級表
分 數 |
梅 花 獎 等 級 |
60∼69 |
獎 |
70∼79 |
獎 |
80∼84 |
獎 |
85∼89 |
獎 |
90∼100 |
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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