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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乳標章核發使用要點

農委會中部辦公室

  行政院農委會為提昇生乳品質,依乳品工廠收購之原料生乳量核發鮮乳標章,加貼於鮮乳產品包材上供消費者識別的行政管理措施,用以規範乳品工廠確實以收購之國產生乳產製鮮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使乳品工廠增加收購國產原料生乳之意願,促進台灣乳業發展。「鮮乳標章核發使用要點」如下: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提昇生乳品質,並促使鮮乳製造業者確實已國產生乳產製鮮乳,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經註冊鮮乳標章一種,為何發使用鮮乳標章之需要,特定本要點。
二、 國內以使用國產生乳為原料,並領有乳品工廠登記證且備有自粘商標自動貼標機之鮮乳製造業者得申請核發使用鮮乳標章。
三、 參加鮮乳標章之鮮乳製造業者需切結承諾書,負責保證以國產生乳產製鮮乳產品,並於變更營業項目、工廠(公司、牧場)名稱、負責人時,需立即函報本會。
四、 鮮乳標章核發比例由本會依鮮乳市場供需情形訂定。
五、 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鮮乳製造業者第一次請領鮮乳標章應預估當(冬、夏)期各月份生乳使用量及產製鮮乳與其他乳品詳列不同容量別之數量報本會核發一個月內之鮮乳標章貼紙。
六、 第二次起續領標章貼紙時,應檢附前期各月份實際使用生乳量及產製各類鮮乳、其他乳品容量別等數據資料送本會以便與縣市政府函報資料核對。前次核發之鮮乳標章如有超發,則自當次申請數量中扣除;反之鮮乳製造業因原料生乳量增加,原申請鮮乳標章不敷使用時,應提出具體證明資料以憑加發,如有結存數量應向本會備案。
七、 鮮乳製造業者對領用之鮮乳標章應妥為保管,並於廠內設簿記錄使用情形以備查核,遺失概不補發。但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導致不堪使用或毀損者,不受此限。
八、 核准使用鮮乳標章之鮮乳製造業者所產製之各容量鮮乳,每瓶(盒)鮮乳均須按季節、適用容量別粘貼鮮乳標章一張。
九、 鮮乳標章由本會印發,鮮乳製造業者不得仿製或使用仿製之鮮乳標章。
十、 凡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核處如次:

(一)

使用仿製之鮮乳標章者,停止使用鮮乳標章一年;仿製或使用仿製之鮮乳標章者,其涉及刑責部分,另依法究辦。

(二)

蓄意違規處罰事項:
(1)市售鮮乳產品經查所貼標章冬夏期別不符、貼紙重複使用或粘貼不符適用容量別範圍之標章者;以上任何一項蓄意違規,即停止使用鮮乳標章二個月。
(2)一年內第二次蓄意違規者,即停止使用鮮乳標章四個月。
(3)一年內第三次蓄意違規者,即停止使用鮮乳標章一年。
(三) 獲准使用鮮乳標章之鮮乳製造業者,其市售鮮乳產品經查未貼鮮乳標章者,即予以警告改善。
十一、 經核處停止使用鮮乳標章之鮮乳製造業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或期滿後檢附具體改善措施及近二個月之乳品產銷資料,申請恢復請領核發使用鮮乳標章。
十二、 使用鮮乳標章之鮮乳製造業者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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