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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  文  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二二號
附  件:
主  旨: 為加速撲滅豬瘟及口蹄疫,請貴場(公司)落實收取進場屠宰偶蹄類動物免疫證明文件及加強消毒防疫措施,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

「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業奉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台九十農字第○五三七七四號函核定。

二、

為落實豬瘟及口蹄疫全面預防注射,已推動實施免疫證明書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併用制度,鑒於未經肉品市場拍賣之偶蹄類動物,如直接由畜牧場送至貴屬屠宰場屠宰,而未收取免疫證明書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極易形成防疫漏洞。請貴屬屠宰場依據「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積極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直接由畜牧場進入貴屬屠宰場屠宰之偶蹄類動物,依進場頭數收取免疫證明書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免疫證明書開立之頭數,每頭應併附二張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例如:免疫證明書證明頭數為五十頭時,則需附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一○○張)。

(二)

經肉品市場拍賣轉運至貴屬屠宰場屠宰者,則每頭偶蹄類動物應收取由本局派駐肉品市場查核人員核發加蓋已拍賣圖記之證明票一張。

(三)

對於未附免疫證明書、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及已拍賣證明票或數量與票證不符者,則應詳實記錄供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等資料,俾供建立逆行追蹤作業。

三、

前述資料蒐集後,應即交由本局派駐貴屬屠宰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核對。
四、 另請貴屬屠宰場加強進出車輛及場區環境之消毒防疫工作,因未做好日常及定期消毒防疫工作致發生疫病者,本局將督請所在地縣(市)政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停止營業, 經徹底消毒至無疫病傳播之虞後,方准復業。
五、 前述工作由本局派駐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負責監督執行,請貴屬屠宰場配合辦理。
正  本: 大得利家畜肉食品加工廠有限公司、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區聯合電動屠宰場、中美火腿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龜山廠、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鎮興屠宰場、台中縣豐原區肉品處理場、 峰聯股份有限公司埤頭廠、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冷凍食品廠、台鑫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天棋肉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昌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台灣省農會食品冷凍加工廠、束勢鎮屠宰場、烏日鄉屠宰場、瑞洲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功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台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峰榮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復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埔廠、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列嶼鄉人工屠宰場
副  本: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動物防疫所、嘉義市政府、臺南市動物防疫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農業改良場、臺灣省農會、臺灣區電宰屠宰工業公會、臺灣省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食品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臺灣省農畜發展基全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請本局各分局轉知駐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本局動物防疫組、本局肉品檢查組

局長 李金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函

受  文  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 農中畜四字第○九一一○○三九四三號
附  件︰
主  旨︰ 貴協會有關養羊場羊糞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協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中華羊協第○五五號函。
二、 養羊場如未達事業規模,其所產生之廢棄物,為一般廢棄物,如再利用為肥料或採堆肥處理者,應 依「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如達事業規模, 其所產生之廢棄物,則為事業廢棄物,如再利用為肥料或採堆肥處理者,應依本會訂頒「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去」 規定辦理;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條文處罰。
三、 另依「肥料管理法」規定,除農戶或家庭自製之有機質肥料供自用無販賣行為者,不適用本法規定外,餘製造、販賣肥料須辦理肥料登記,始得製造、販賣,違反規定者依法處以罰鍰。
四、 為維護產業形象及避免影響農村環境衛生,仍請貴協會依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農授中字第○九一一○八○○二一號函,加強宣導並輔導產業妥善處理養羊場各類廢棄物。
正  本︰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本辦公室第四科

主任 何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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