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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獸醫師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辦理「乳羊乳房炎及疾病防治」
     講習會。由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莊士德教授主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一七二號
附 件:
主 旨: 請轉知所屬會員,切勿前往大陸地區之牛、羊、豬等動物飼養場所參訪,並暫停安排大陸人士參訪國內畜牧場等相關場所,對於畜牧場之預防注射、消毒與人車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亦請全面加強,以防範口蹄疫病原入侵,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局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一二五號函諒達。

二、

目前又據聞大陸部分地區刻正發生嚴重口蹄疫疫情,為避免可能發生新型口蹄疫疫情,請貴團體會員切勿前往大陸地區之牛、羊、豬等飼養場所參觀,亦請勿安排大陸人士參訪國內畜牧場、家畜禽市場、屠宰廠及肉品加工廠等場所。

三、

為防杜疫情發生與蔓延,請所屬會員確實依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進行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並確實執行自衛防疫工作,落實門禁、進出車輛消毒與場地消毒等工作,如發現豬隻出現水 性疾病情事,請依規定儘速通報及處理疫情。

四、

如曾經進入大陸地區偶蹄類動物所飼養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經過一週以後始可再進入飼養場所,以防範病原傳播入侵。
正 本: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臺灣省畜牧事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豬生產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種豬發展協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局局長室、宋副局長室、動物防疫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一七三號
附 件:
主 旨: 為避免再度自大陸地區傳入口蹄疫而影響國內畜牧產業,請持續提高警覺並加強防範,尤其對於轄區內畜牧場之消毒與人車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應全面落實督導;如發現疑似疫情時,則應依法通報,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局九十一年三月八日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一一八號函諒達。
二、 又據報大陸部分地區正發生嚴重口蹄疫疫情,為防範該病毒藉由非法管道再度傳入,請貴所(場)加強查核及督導所轄養畜戶確實依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進行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並請加強防疫宣導,提醒養畜戶及執業獸醫師確實執行自衛防疫工作,落實門禁、進出車輛消毒與場地消毒等工作,如發現豬隻出現水性疾病情事,請依規定儘速通報及處理疫情,以防範該病之發生與蔓延。
三、 為防範口蹄疫病毒藉由人員引入,請呼籲轄內養畜戶避免前往大陸或其他口蹄疫疫區之畜牧場進行參訪活動,且於返國後亦須更換衣物及沐浴,並於一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畜養動物之安全。
正 本: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中市動物防疫所、臺南市動物防疫所、連江縣農業改良場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生產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養豬協會、臺灣省畜牧事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種豬發展協會、本局局長室、宋副局長室、動物防疫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一九八號

附 件: 剪報一則
主 旨: 報載馬來西亞東北部正發生牛隻口蹄疫疫情,請加強落實所轄(屬)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全面預防注射、消毒與人車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並避免人員前往該地區畜牧場參訪,請查照。
說 明:
一、 檢送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英文中國郵報「Malaysia detects FMD in northeastern state」新聞資料乙份供參。
二、 依據該報載資料顯示,馬來西亞東北部目前正在發生牛隻口蹄疫疫情,為防範該病毒藉由非法管道傳入,請轉知所轄(屬)偶蹄類動物養畜戶落實口蹄疫預防注射,並確實執行自衛防疫工作,落實門禁管制、進出車輛消毒與場地消毒等,以防範疫病發生。
三、 為防範口蹄疫病毒藉由人員引入,請呼籲所轄(屬)養畜戶避免前往馬來西亞及其他口蹄疫疫區之畜牧場進行參訪或畜牧活動,且於返國後亦須更換衣鞋及沐浴,並於一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所,以確保畜養動物之安全。另於返國時切勿挾帶或走私動物及其畜產品入場,如發現相關走私訊息或不法情事時,請踴躍檢舉(本局檢舉走私電話:○八○○-○三九一三一)或通知相關緝私單位處理。
正 本: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中市動物防疫所、臺南市動物防疫所、連江縣農業改良場、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生產合作社聯合社、臺灣省畜牧事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種豬發展協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財團法人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本局局長室、宋副局長室、動物檢疫組、動物防疫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六四七四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肉品市場收取草食動物口蹄疫免疫證明文件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所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九一雲縣畜防(三)字第九一○七二○號函。
二、 依據「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核發及使用注意事項」規定,草食動物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將證明票之甲、乙二聯附於每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回報。而草食動物於移動、上市、屠宰時,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查核畜牧場繳回之疫苗購買證明票及當月疫苗使用報告表無誤後,據以開具免疫證明書,故肉品市場收取之草食動物免疫證明書並無需黏貼購買證明票,至於貴所所送未依上開規定開具證明文件者,請即函請該轄動物防疫機關查明並促其改善後,將查處情形副知本局。
三、 上開之規定宣導已久,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再加強宣導並落實執行該項措施。倘各肉品市場再發現不符合規定者,除應函知該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依規定查處外,並將查處情形副知本局。

正 本: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副 本: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動物防疫所、嘉義市政府、臺南市動物防疫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臺灣省農畜發展基金會、本局動物防疫組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函

受文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九日

發文字號:(九一)中華羊協第一二○號

附 件:
主 旨: 養羊場羊糞為堆肥原料之一種,如無再加工製造販賣,非屬肥料商品,依肥料管理法應無需辦理肥料登記證。
說 明:
一、 本協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九一)中華羊協第○九八號函,係就研訂中之「禽畜糞堆肥場設置辦法」草案所做建議,擬就養羊場羊糞原料管理問題再提建議。
二、 依肥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堆肥之定義,係指以有機質材料,經醱酵腐熟之肥料;同法第三條第四款所謂「肥料製造業者」,係指具有固定場所與生產設備,並經營肥料製造、加工及其肥料批發、輸出之業者。經查,養羊場設施及營運以羊隻飼養管理為主,產出之羊糞未經醱酵腐熟、加工製造及商品包裝,並非肥料商品,一般提供農家作為肥料之原料,既為原料供應者,並無以肥料批發買賣為常業,不宜定位為肥料製造業者。再依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九)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五-○九),該品目適用於以禽畜糞為主原料,添加稻殼、木屑、養菇廢包、花生殼、蔗渣等農業廢棄物為副原料,經過充分醱酵腐熟,且未混入化學肥料或礦物所製成之堆肥。經查,養羊場之羊糞,僅為堆肥原料之一種,須經添加其它農業廢棄物等副原料,經過充分醱酵腐熟,始符合肥料品目規格;既為肥料原料,尚非肥料商品之成品,自無涉肥料登記管理問題。
三、 養羊場產出之羊糞,因數量不多,一般提供給鄰近農家作為堆肥之原料,農家再添加其它副原料醱酵製造為堆肥自家使用,依肥料管理法並無需辦理肥料登記。
四、 養羊場之堆肥舍,僅為簡易之羊糞堆置寮舍,並無固定之堆肥醱酵、加工製造及包裝設備,亦無以肥料批發買賣為常業,不宜稱為肥料製造場所,否則養羊場有堆肥舍,如稱之為肥料製造場所,就需辦肥料登記,徒增農民困擾。
正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農糧處、各縣市政府、各產業協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九一○一二三八四○號
附 件:
主 旨: 函請同意養羊場販售羊糞非屬肥料管理法管理範疇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九一)中華羊協第一二○號函。
二、 禽畜糞直接施用於農地,易造成環境污染、重金屬含量過高及未經充分腐熟影響作物生長等情形,必須添加其他調整資材經充分醱酵腐熟製成堆肥,始可作為肥料施於農地。
三、 養羊場銷售羊糞給有機質肥料工廠(場)作為肥料原料,或供應農家製成堆肥自行使用,均非屬肥料管理法規範範疇。
四、 養羊場附設堆肥舍利用羊糞製作堆肥,無論其有無固定堆肥醱酵、加工及包裝設備,亦無論其量之多少,只要有販賣行為,均應受肥料管理法之規範。
正 本: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副 本: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臺灣省養鵝協會、本會農糧處、中部辦公室、畜牧處家畜生產科、家禽生產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九一○一二三六五六號
附 件: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發布令函及其附件影本
主 旨: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發布令及其附件影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二七七二二號函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臺灣省養鵝協會、臺灣省農牧資源回收再利用協會、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
副 本: 本會農糧處、中部辦公室、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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