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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九一○○二四五七二號
附 件︰
主 旨︰ 貴會擬召開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一)中華羊協字第一八二號函。

二、

召開大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及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工作人員待遇表等提案列入議程,提請大會審議並報部核備。

三、

有關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之選舉,請依「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規定,於召開會員大會時選舉理事、監事,再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上開選舉作業,請於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紀錄載明監票、發票、唱票、記票人員、選舉得票數及當選人。另會員大會紀錄請註明應出席人數及實際出席人數(含親自出席○人,委託出席○人),決議應符合「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理事、監事會議紀錄請依理事、監事類別,載明出席、缺席、請假人員姓名,決議應符合「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四、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其格式分為左列三種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之團體由籌備會)擇一採用:
(一)、 將全體被選舉姓名印入選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二)、 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三)、 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並請依同法第八條規定:於選舉票加蓋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由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簽章後,始生效力。

五、

本案有關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之改選作業,請確實依據「人民團體法」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至選票請依說明四印製。

六、

理事監事改選之會員大會紀錄請併該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本部核備,請參閱全國性社會團體工作手冊編製紀錄格式及應檢具文件。
正 本: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六○○嘉義市彌陀路一○三號)
副 本: 本部社會司

部 長 余政憲 出國

政務次長 許應深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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