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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推動草食動物強制注射口蹄疫疫苗及檢討收取拍賣羊隻免疫證明文件會議紀錄

一、 時間: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二時○分
二、 地點:本局三樓三○一會議室
三、 主席:陳組長雨新(黃科長國青代理)         ◎記錄:傅瀅濱
四、 主席致詞:略。
五、 報告事項:

(一)

八十六年臺灣地區發生豬隻口蹄疫疫情,不僅中斷豬肉外銷管道,更嚴重影響畜牧產業形象。有鑑於此,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核定實施「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本局即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積極執行。
該計畫共分三階循序實施,其中經落實偶蹄類動物全面預防注射口蹄疫疫苗、疫情通報及自衛防疫措施後,如未再發生臨床病例,經風險管理資料評估,確認無口蹄疫病毒存在時,即符合計畫第一階段,而可進入停止施打疫苗之第二階段。口蹄疫自九十年二月,迄未再發生臨床病例,因此,預計持續至明(九十二)年二月,如符合第一階段目標,即有希望提早停止施打疫苗。
(二) 配合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經九十年度第四季全國草食動物防疫聯繫會議決議,執行結核病檢驗前,應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工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施行。因此,已完成結核病檢驗之乳牛、乳羊等,應均已完成疫苗注射;至於部分動物防疫機關尚未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回收、或未上網登錄注射成績、或未完成結核病檢驗者,請加速完成之。
(三) 另為提昇草食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公告辦理全國各縣市九十一年度「畜牧場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計畫,規定規模在五○○頭以下之豬、牛、羊、鹿等飼養場,如有未依規定執行疫苗注射者,由動物防疫機關籌組人員強制執行,再向畜主收取相關費用。尚未完成疫苗注射之肉牛、肉羊等,應併同規劃之注射行程儘速執行之。

(四)

口蹄疫病毒可藉空氣進行遠距離傳播,且於低溫(攝氏一○度以下)、高濕(相對溼度六○%)之環境,即臨近冬季之氣候有利病毒散播。為避免形成防疫缺口,影響先前執行成效,凡偶蹄類動物飼養場,及符合「畜牧場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計畫所定之規模及動物別者,如未規定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者,請各動物防疫機關應儘速督導其落實執行。

決 定:

一、 規模在五○○頭以上之草食動物飼養場,不列入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範疇,而飼養規模在五○○頭以下之乳牛、乳羊場等,動物防疫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予以列入,惟不得申請協助固定工資。
二、 臺東縣肉羊納入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範疇,並由臺東縣動物防疫所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申請供予口蹄疫疫苗。
三、 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應注意執行人員與動物之安全。惟草食動物如經疫苗注射後如有流、死產等情形,且符合「畜牧場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計畫所定條件者,得予補償。
四、 已完成或尚未完成結核病檢驗動物,凡符合免疫適期者,應由動物防疫機關督導其依規定注射口蹄疫疫苗後,儘速上網登錄注射成績。
五、 其餘修正後洽悉。

六、

討論事項:
案由一:提昇牛、羊等草食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率,及訂定草食動物強制注射口蹄疫疫苗頭數表(如附件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自公告「畜牧場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計畫後,未依規定注射疫苗,且規模在五○○頭以下之豬、牛、羊、鹿等飼養場,由動物防疫機關組成預防注射人員,強制為動物預防注射。截至九月底止,計完成豬隻二六一、八六六頭、牛隻四、三六五頭、羊隻七、九三二頭、鹿隻四三三頭,因此八月份豬隻之注射率已達八七%,惟草食動物注射率仍有待加強。

二、

草食動物為口蹄疫病毒重要之保毒動物之一,其中牛隻保毒期間,更可長達三年,因此,更應落實推動疫苗注射等自衛防疫措施。惟目前執行草食動物口蹄疫撲滅工作,仍有下列諸端亟待加強:
(一) 據本局機動性稽查人員訪查畜牧場相關防疫執行情形,發現部分草食動物飼養場多未依規定每半年為成獸補強注射疫苗,仔獸則未依疫苗製造廠推薦之免疫適期注射疫苗、且多未完成基礎免疫,以及畜牧場消毒時間間隔過長等,顯示仍應再加強自衛防疫工作。
(二) 目前乳用等草食動物,已規定於執行結核病檢驗前需依規定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惟據本局統計資料顯示,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頭數與結核病檢驗頭數不符。
(三) 部分乳肉混養之草食動物飼養場,其中乳用動物配合結核病檢驗,已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而肉用動物,則多未注射疫苗,形成防疫缺口。

三、

為解決說明二所列諸端,請動物防疫機關儘速督導轄區內草食動物飼養場落實下列事項:
(一) 隨時掌握轄區內草食動物飼養場飼養動態資料,督導其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等自衛防疫工作。至於乳用草食動物之飼養動態資料及提昇疫苗注射率部分,可洽請該收乳公司予以協助。
(二) 肉用草食動物,包括乳肉用混養之肉用動物,請依「畜牧場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計畫規定及附件一所調查頭數,儘速排定注射人員與注射行程實施疫苗強制注射。

四、

執行肉用草食動物等口蹄疫疫苗強制注射工作,所需材料費等,悉由「畜牧場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計畫支應,而注射酬勞費部分,則向中央畜產會申請。至於為提昇肉牛及鹿隻之注射率,本局另研提計畫、編有協助固定工資,請各動物防疫機關依附件二之表格,按時向臺灣省獸醫師公會申請撥款。

決 議:

一、 據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試驗研究顯示,牛隻約於第十週齡、第十四週齡,羊隻約於第六週齡、第十週齡,鹿隻可於二月齡以後間隔四週,分別注射第一劑及第二劑口蹄疫疫苗。凡未完成基礎免疫者,請參照上開免疫適期注射疫苗後,每半年再定期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
二、 草食動物飼養場凡依規定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後,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記錄簿」登載,並按月將月報表送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備查。
三、 肉牛、肉羊及鹿隻強制注射口蹄疫疫苗頭數表修正如附件一,並應於本(九十一)年十二月前,悉數完成疫苗注射。
四、 餘照案通過。

案由二:

有關收取拍賣羊隻免疫證明文件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據九十年農業年報調查統計,臺灣地區共計飼養肉羊一八四、七一七頭,推估本(九十一)年之飼養頭數變化不大。又據相關統計資料,截至本(九十一)年度八月底止,進入彰化、雲林、鳳山等肉品市場拍賣羊隻,共計三四、一七三頭,其中進入合法屠宰場屠宰,即經屠宰衛生檢查者,僅一、九一七頭,顯示拍賣與屠宰頭數間,仍有差距。
二、 目前依規定經完成口蹄疫免疫注射之偶蹄類動物,凡進入肉品市場拍賣而未於其內屠宰者,如經收訖免疫證明文件者,均發給已拍賣證明票以資證明。惟據統計資料分析,豬隻拍賣後運出肉品市場屠宰之頭數,大抵與核發之拍賣後證明票相符,而羊隻部分,則差距顯然過大。然羊隻經拍賣後,部分購入羊隻仍會再轉至其他肉品市場拍賣,而買主則要求再發給已拍賣證明票,致使收取證明文件之情形異常紊亂。

決 議:

一、 鑒於羊隻已拍賣證明票無法有效回收而有遭流用之虞,自即日起,除拍賣或屠宰羊隻仍持續收取免疫證明文件外,運出肉品市場以外屠宰羊隻,不再發給已拍賣證明票,並由本局發函通知動物防疫機關、肉品市場及屠宰場。
二、 進入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拍賣或屠宰之羊隻,如有未附免疫證明文件或持已拍賣證明票進場者,請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即行查處;如該場羊隻尚未注射口蹄疫疫苗者,並應納入實施強制注射。
三、 餘照案通過。
七、

臨時動議:        提案單位::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案由一:

今(九十一)年度經結核病檢驗認證通過之草食動物防疫人員,可否發給證書案,提請討論。

說 明:

防檢局於今年度「強化畜禽水產動物疾病防治」計畫,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假臺南縣國立北門農工辦理結核病檢驗認證工作,相關草食動物防疫人員多參與認證,但僅由防檢局函送認證合格名冊供各動物防疫機關知照。可否由防檢局比照正式訓練,核發認證合格證書。

決 議:

由本局再行檢討後據以辦理。
八、 散 會:下午五時○分。

縣市別 台北市 高雄市 台北縣 宜蘭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澎湖縣 金門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合計
動物別
肉 羊 269 710 48 180 800 713 372 3150 3000 1500 8000 3000 15000 4743 7807 1200 300 4113 3971 0 0 50 300 650 5987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 防檢六字第○九一一五○二五一九號
附 件: 如文
主 旨: 為強化動物傳染病防治工作,加速撲滅豬瘟及口蹄疫,請貴肉品市場落實收取未經自家肉品市場拍賣之進場屠宰偶蹄類動物免疫證明文件及加強消毒防疫措施,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為落實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工作,本局業已實施免疫證明文件如免疫證明書、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及已拍賣證明票併用制度。目前對於進入肉品市場拍賣之偶蹄類動物,其免疫證明書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皆由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派駐肉品市場查核人員直接收取,另對偶蹄類動物經拍賣後運往肉品市場以外之屠宰場屠宰時,則由查核人員逐頭出具等同運出動物數量之已拍賣證明票供承銷人保存,作為日後送交屠宰場之證明。

二、

為全面補強豬瘟及口蹄疫防疫工作,提昇預防注射率,以加速撲滅該等疫病,俾使我國早日達成非疫區之目標,請貴肉品市場自文到日起,務必指派專人負責收取未經自家市場拍賣之進場屠宰偶蹄類動物免疫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說明事項確實辦理:

(一)

由畜牧場未經拍賣程序直接進入貴肉品市場屠宰之偶蹄類動物,在肉豬及淘汰種豬方面,應依進場頭數收取免疫證明書,每張免疫證明書均應附有證明頭數二倍數量之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乙聯(例如免疫證明書開立證明頭數為五○頭時,則需附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乙聯一○○張),另關牛、羊部分,由於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甲、乙聯均係由畜牧場直接繳回動物防疫機關,故僅依進場頭數收取免疫證明書即可。

(二)

經其他肉品市場拍賣再轉運至貴肉品市場屠宰之偶蹄類動物,則應依進場頭數收取等量之已拍賣證明票。

(三)

請貴肉品市場按日將收取之免疫證明文件,以及依所附附件內容提供未繳免疫證明文件之動物供應人等相關業者資料,一併交由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核對並填製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衛生防疫工作紀錄表,再轉交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派駐肉品市場查核人員彙整陳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以及本局。

三、

本局將督請所屬各分局配合監督前開防疫工作,對於未依前開說明二收取免疫證明文件或提報未繳名單之屠宰場,以及未能配合繳交免疫證明文件之有關業者,並將由本局機動查核人員或當地動物防疫機關等隨時派員到場督導或查處。另請貴肉品市場持續加強進出車輛及繫留場等消毒工作,以避免病原散播。
正 本: 宜蘭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縣肉品市場電動屠宰廠、花蓮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肉品市場、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苗栗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縣大安區肉品市場、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肉品市場、台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旗山區肉品市場、高雄縣鳳山區肉品市場、屏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台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澎湖縣肉品市場、金門縣肉品市場
副 本: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中市動物防疫所、臺南市動物防疫所、連江縣農業改良場、中華民國養豬生產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養豬協會、臺灣省畜牧事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台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翁文喜、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蔡武憲、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許宏文、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許木泉、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林佳德、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徐慶宏、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柯勝龍、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阮鴻智、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陳加頷、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陳鼎佑、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張錫熙、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王言吉、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謝豐舟、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謝國鵬、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劉堉菖、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邱楓智、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張展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吳俊億、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朱育震、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陳威霖、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王金隆、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陳寶川(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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