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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七○九號
附 件:
主 旨: 請即轉知貴會所屬會員,加強豬隻口蹄疫防疫工作,落實口蹄疫預防注射及依規定繳交相關免疫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 明:

一、

本局機動查核人員於今(九十一)年八月份赴屏東縣查核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執行情形,經查察廖○○養豬戶(住址:屏東縣長治鄉)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其豬隻上市拍賣亦未繳交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等文件,經該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開立多起告發單,亦未見改善。
二、 為避免前述不守規定之養豬戶影響口蹄疫群體免疫而形成防疫漏洞,甚至延誤口蹄疫撲滅計畫之進度,請 貴會結合相關產業團體發起自律行動,要求廖君及其他未依規定之會員應確實執行預防注射工作,以免發生疫情,並影響整體產業發展。
三、 時值入秋,溫差變化較大之際,正是口蹄疫易發之季節,請轉知所屬會員提高警覺,確實落實車輛、人員、器具、飼料等進出管制及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並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之規定執行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工作。
四、 落實自衛防疫工作及按時施打疫苗是畜主保障自身財產之必要措施,對於未依規定施打口蹄疫疫苗者,本局除持續督導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法處罰外,對於發病遭撲殺之豬隻亦不給予補償。

正 本:

中華民國養豬協會、屏東縣養豬協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生產合作社聯合社、臺灣省畜牧事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

局 長 李金龍 公出

副局長  江益男   代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九一○一五七五八五號
附 件: 如文
主 旨: 有關貴府轉達貴縣羊農建議開放乳用種山羊進口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府所草字第○九一○一五九一五七號函。
二、 本會為種畜禽及種原管理,促進畜牧事業發展,業依據「畜牧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種畜禽及種原進口同意文件審核要點」(如附件)。請依上開要點輔導羊農辦理有關種羊輸入事宜。
三、 依該要點第九點之規定,國內養羊產業有受進口種羊影響而發生產銷失衡之虞時,本會將暫停核發種羊進口同意文件。因此,請於輔導輸入種羊時,亦能考量其對整體羊隻產銷平衡之影響。
四、 另輸入活體動物將增加引進疫病之風險,例如以往之輸入羊隻已帶入CAE(羊隻關節炎腦炎)疫病,而影響養羊產業發展。此外,據本會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表示,羊隻人工授精受胎率已提升至四○%以上。因此,請輔導羊農儘量以人工授精方式進行羊隻品種改良,以減少帶入疫病風險,並降低成本。
正 本: 臺南縣政府
副 本: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臺灣省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臺灣省高屏羊乳運銷合作社、本會中部辦公室、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

主任委員 范振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一七七四一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貴會建議將新包蟲防治列入九十二年度防疫科技研究重點之「重要動物傳染病控制對象」案,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貴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一)酪協字第九一○九五號函。
二、 新包蟲會引起鹿、馬、山羊、綿羊及牛等之流產、死產、或胚胎及新生之仔畜死亡。有鑑於此,本局於九十年度業已補助中興大學黃鴻堅教授,執行「懷孕母牛新包蟲之診斷技術開發與治療」計畫。據國外相關研究報告與該計畫研究結果,顯示牛隻經新包蟲感染後,可以有效藥物治癒,因此,如發現牛隻經常於懷孕前期流產或疑患本病者,請轉貴屬會員場週知,可洽請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提供診療協助,或逕洽黃教授予以指導。至於犬隻為新包蟲之中間宿主,畜牧場應盡量避免飼養犬隻,俾杜絕本病之傳播。
正 本: 中華民國酪農協會

新竹市九十一年乳羊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驗名冊(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

酪農姓名

檢 驗 頭 數

判    定    結    果

備  註
結核菌病 布氏菌病

呂  丁  旺

112   (一)為陰性

吳  漢  華

97    有效期至九十二年十月底

  合     計

20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七三四號
附 件:
主 旨: 自今(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核發羊隻已拍賣證明票,因此,凡進入肉品市場、屠宰場拍賣或屠宰之羊隻,應檢附免疫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加強推動草食動物強制注射口蹄疫疫苗及檢討收取拍賣羊隻免疫證明文件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目前依規定經完成口蹄疫免疫注射之偶蹄類動物,凡進入肉品市場拍賣而未於其內屠宰者,如經收訖免疫證明文件者,均發給已拍賣證明票以資證明。惟據統計資料分析,豬隻拍賣後運出肉品市場屠宰之頭數,大抵與核發之拍賣後證明票相符,而羊隻部分,本(九十一)年度至八月底止,進入彰化、雲林、鳳山等肉品市場拍賣羊隻頭數,遠較進入合法屠宰場屠宰(即經屠宰衛生檢查者)為多,致已拍賣證明票無法有效回收,而有遭流用之虞;且經查部分羊隻領取已拍賣證明票後,常輾轉再進入其他肉品市場拍賣,因重複拍賣之運輸緊迫,羊隻極可能引發疫病。為改善上開缺失,經本局邀集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彰化、雲林、鳳山肉品市場等研商,決議自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進入肉品市場、屠宰場拍賣或屠宰之羊隻,一律收取免疫證明文件,而停止收取已拍賣證明票。
三、 請督導貴管肉品市場之查核人員或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凡未附免疫證明文件者,請即登載於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衛生防疫工作記錄表;動物防疫機關並應於收到記錄表當日,即行查明或請來源場所轄動物防疫機關查明其口蹄疫相關防疫執行情形,如未注射疫苗者,應依法查處,並納入實施強制注射口蹄疫疫苗。

正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農業改良場、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動物防疫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中市動物防疫所、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副 本: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宜蘭縣肉品市場、臺北縣肉品市場電動屠宰廠、大得利家畜肉食品加工廠有限公司、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區聯合電動屠宰場、中美火腿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龜山廠、桃園縣肉品市場、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鎮興屠宰場、合成屠宰場、大樹林屠宰場、新竹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苗栗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縣大安區肉品市場、東勢鎮屠宰場、臺中縣豐原區肉品處理場、耀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臺灣省中臺肉雞運銷合作社家禽電宰場、峰聯股份有限公司埤頭廠、南投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肉品加工廠、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臺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肉品市場、嘉義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天棋肉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工廠、欣鑫食品有限公司、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鳳山區肉品市場、旗泰股份有限公司旗山區肉品市場、臺灣省農會食品冷凍加工廠、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冷凍食品廠、臺鑫食品冷凍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廠、高雄肉品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瑞洲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信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峰榮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復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埔廠、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極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廠、臺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昌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永源有限公司、金龍屠宰場、宜蘭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臺東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澎湖縣肉品市場、金門縣肉品市場、本局肉品檢查組、動物防疫組。

局長 李金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六九六號
附 件:
主 旨: 請貴公司加強輔導所屬收乳之畜牧場或衛星牧場,落實結核病、布氏桿菌病檢驗及口蹄疫疫苗注射等自衛防疫工作,俾提昇食品衛生安全及維護產業形象,請查照。
說 明:
一、 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公告之乙類動物傳染病。臺灣地區雖於多年前清除布氏桿菌病,惟鑒於該二項疾病為人畜共通傳染病,罹患動物除會散播病原而感染同群動物,造成經濟損失外,亦可能藉其他途徑感染人類,影響公共衛生,因此,本局至為重視,歷年均成立計畫,配合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執行監測及檢除工作。惟據聞部分牛羊飼養場稱,收乳公司未要求檢附無該二項疾病之動物健康證明,因而婉拒動物防疫人員為其所飼養之動物進行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驗。為保障國人飲用乳品之安全,請貴公司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控,並輔導所屬乳源畜牧場或衛星牧場接受定期檢驗及不得向未接受動物防疫機關檢驗而未持具動物健康證明之乳源場收乳,以確保消費者衛生安全。
二、 八十六年臺灣地區發生豬隻口蹄疫疫情,不僅中斷豬肉外銷管道,更嚴重影響畜牧產業形象。有鑑於此,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核定實施「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本局即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積極執行,同時為提昇整體形象及競爭力,產業界更宣示配合政府施政,並期望能早日撲滅口蹄疫。該計畫共分三階段循序實施,其中經落實偶蹄類動物全面預防注射口蹄疫疫苗、疫情通報及自衛防疫措施後,如未再發生臨床病例,經風險管理資料評估,確認無口蹄疫病毒存在時,即符合計畫第一階段,而可進入停止施打疫苗之第二階段。口蹄疫自九十年二月,迄未再發生臨床病例,至明(九十二)年二月,如疫情仍持續獲得穩定控制,即可達第一階段目標,有希望提早進入停止施打疫苗之第二階段。目前已臨近秋冬口蹄疫好發季節,為免再次發生疫情,請輔導所屬收乳畜牧場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及消毒等畜牧場自衛防疫工作,並將口蹄疫疫苗注射成果,按月填報所轄動物防疫機關備查,俾落實提昇整體防疫成效,而有效防範疫情發生,維護並重建產業形象。
三、 另畜牧場間動物之異動,極易造成緊迫致引發傳播疫病,影響乳質及乳量。因此,請貴公司加強宣導所屬乳源畜牧場週知,應減少動物異動,或於異動時,應報所轄動物防疫機關備查,如為買入動物者,並應查詢購入場之防疫執行情形及動物健康狀況,避免引入疫病。

正 本:

臺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廠、養樂多股份有限公司、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愛如蜜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農會鮮乳加工廠-臺中廠、東海大學實習農牧場牛乳加工廠、皇家可口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廠、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開發處埔里食品部、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高屏羊乳運銷合作社、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日光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英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臺東分行初鹿示範牧場、保證責任臺灣省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冠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四方乳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省都乳品股份有限公司、理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小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高大牧場鮮乳工廠、外埔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牛農股份有限公司、竹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施千有限公司鮮乳廠、臺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康泉乳品股份有限公司、銘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家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牧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

局長 李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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