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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2月起延長階段性停止施打

口蹄疫疫苗措施期間之防疫措施

一、強化疫情通報:

(一)畜牧場:飼養之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口蹄疫或病因不明死亡時,須立即通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

(二)獸醫師(佐):執行業務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口蹄疫時,應立即通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

(三)肉品市場及其屠宰場:拍賣、繫留或屠前屠後檢查之動物(屠體)出現疑似症狀(病灶),應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

(四)動物防疫機關:接獲通報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五)養畜戶未主動通報疫情者,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除撲殺動物不予補償外,並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加強消毒等自衛防疫措施:

(一)畜牧場:

  1. 嚴格執行人車門禁管制,尤其嚴禁動物運輸人員進入動物舍。
  2. 前往大陸或東南亞等疫區旅遊應避免接觸偶蹄類動物且不可攜帶其產品入境。
  3. 應選自防疫良好或疾病清淨之畜牧場購入動物。
  4. 購入之動物應隔離觀察飼養2週以上,無異狀後再混入畜群飼養。
  5. 建議飼養肉用動物之畜牧場以棟(舍)為單位採統進統出之飼養型態經營。
  6. 每日觀察場內偶蹄類動物健康情形。
  7. 建議每週定期實施畜舍、場區及週邊環境消毒1-2次。
  8. 進入動物舍之人員應穿著場內工作服或防護衣並完成消毒,且車輛應加以消毒後始能進出牧場。
  9. 確實將所執行之衛生防疫工作記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含動物健康訪視及消毒執行情形)備查。

(二)肉品市場及其附設屠宰場:

  1. 出入口(大門)進出車輛消毒,尤其車輛出場時應經過徹底清洗及消毒。
  2. 集運車輛及載運人員清潔及消毒。
  3. 拍賣館、繫留欄及屠宰線出入口人員進出消毒。
  4. 拍賣館、繫留欄及屠宰線使用器械及場地之清潔及消毒。
  5. 每日場區環境消毒及場區淨空消毒。
  6. 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每週休市日場區擴大消毒。
  7. 場區獸醫師觀察進出偶蹄類動物健康情形。
  8.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進行屠前屠後檢查,觀察有無口蹄疫特徵性病變。
  9. 嚴禁偶蹄類動物隔夜繫留。

三、動物健康情形訪視:

(一)防檢局已將口蹄疫臨床症狀參考圖片傳送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及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同仁,以供現場疫情之查訪。

(二)豬隻: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訪視所轄養豬場(以高風險場為優先)停打疫苗豬隻健康情形,並做成紀錄回報。每4個月完成訪視1次。

(三)草食動物:由動物防疫人員於例行疾病檢驗及採血時進行動物健康情形訪視並記錄(高風險場每3個月訪視1次以上,每週消毒2次)。

四、畜牧場出現疑患、罹患口蹄疫病例時之處置方式:

(一)全場移動管制至無病原感染之虞止。

(二)全場補強口蹄疫疫苗注射。

(三)全場進行消毒。

(四)採樣檢測病原。

(五)出現症狀之同欄動物進行撲殺。

(六)啟動流行病學調查,回溯病毒來源並追蹤其流向。

(七)該場周邊半徑3公里內之偶蹄類畜牧場進行臨床訪視、必要時進行血清學調查及擴大消毒。

(八)該場之生乳進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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