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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隻展示交易細則
(草案) 2009年6月12日種羊發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建議修訂 一、本細則依「繁殖用種羊觀摩交流活動辦法」訂定之。
二、畜主於活動當天上午9時至10時止,載運羊隻至會場辦理報到。完成報到手續之繁殖用種羊,應參加展示比賽。
三、展示比賽結束後,得視實際進行羊隻交易活動,畜主可依自由意願決定參加與否。
四、競標者應完成報名手續並親自到場,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可取得本協會發給之手牌,即符競標資格;參加展示比賽之畜主不得買標。
五、羊隻交易參考價:波爾種公羊30,000元,波爾女羊25,000元;其他品種種公羊25,000元,其他品種女羊15,000元。每加價一次增加500元;如競標者有聯手圍標、綁標等情事,本協會得宣佈取消競標者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六、無人標購之羊隻,徵得畜主同意下,得做第二次標售。 七、交易完成,得標者應以現金繳清款項,並於活動結束前領回羊隻,本協會及協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
八、得標人在羊隻成交前,不得轉讓他人。 得標人若未履行繳清款項,對所標購之羊隻無要求權,本協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未得標者應持保證金收據,向本協會領回保證金。
九、繁殖用種羊於活動中完成交易,本協會得向原畜主酌收手續費每頭參佰元整。 十、活動過程若有紛爭,應當場處理並解決。
十一、羊隻在運輸、繫留、觀摩交流中,由畜主看管,結標後,由得標人負責。本協會及協辦單位對於畜主和羊隻參加本項活動過程所生任何事故,不負連帶責任。
十二、已完成交易之羊隻載運離場後,原畜主、本協會和協辦單位對於後續任何爭議概不負責。 十三、本協會得委外辦理本項展示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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