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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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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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及推廣優良血統之乳牛,記錄並改良其性能表
現,特訂定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乳牛登錄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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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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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之登錄乳牛係指依本要點審查合格之種牛及其種原所產生之動物。種原係
指種牛有關之遺傳物質,包括精液、卵、胚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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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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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辦理登錄品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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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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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種(Hol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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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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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姍種(Jers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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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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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認可之國外乳牛登錄團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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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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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荷蘭牛協會 (Holstein Association US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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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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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荷蘭牛協會
(Holstein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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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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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荷蘭牛登錄協會
(The Holstein Cattle Association of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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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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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荷蘭牛協會
(NZ Holstein-Friesian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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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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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荷蘭牛協會 (The
Holstein-Friesian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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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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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皇家荷蘭牛協會 (C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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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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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娟姍牛協會 (American Jersey Cattl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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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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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娟姍牛協會 (Jersey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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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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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娟姍牛登錄協會 (Jersey Cattle Association of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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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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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娟姍牛協會 (Jersey New Ze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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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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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娟姍牛協會 (Australian Jersey
Breeders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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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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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娟姍牛協會 (Nederlands Jersey Stambo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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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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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過本會認可之國外登錄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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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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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種類包括血統登記、血統登錄、泌乳能力登錄、繁殖能力登錄及高等榮譽登錄等
五種,乳牛登錄種類,其規定及代號如下,由畜主填具參加乳牛登記(錄)申請書(格式
一),向本會申請乳牛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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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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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記 代號 血記(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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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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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錄 代號
血錄(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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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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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乳能力登錄
代號 泌錄(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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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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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能力登錄
代號 繁錄(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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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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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榮譽登錄
代號 高錄(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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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血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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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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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出生一個月內,由畜主填具乳牛出生登記申請書(格式二),向本會申請乳牛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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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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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乳牛,具父母單方系譜資料或以上資料牛,經品種外貌審查(如附表一、二)合格者,發給「血統登記證書」(格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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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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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雙胞胎牛須同時提出申請仔牛出生登記。異性雙胞胎牛,不予立即辦理血統登記,
俟該女牛分娩生產後,始予辦理登錄(記),但如經親子鑑別或基因比對,證明不是「雌
性雄相體」(Freemartin)時,在該女牛分娩生產前得提早辦理血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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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血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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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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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畜主得申請核發「血統登錄證書」(格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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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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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乳牛,其父母雙方系譜資料完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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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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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記母牛與血統登錄公牛所生之女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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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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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能力登錄母牛或高等榮譽登錄母牛與血統登錄公牛所生之仔公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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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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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國外登錄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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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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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錄女牛於四月齡時,得申請生長性能檢定,其檢定及外貌審查標準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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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泌乳能力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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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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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錄母牛,其乳量在同期平均值以上者,畜主得申請核發「泌乳能力登錄證書」(格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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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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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錄公牛之全同胞及半同胞姊妹牛,合計有二十頭以上完成泌乳能力登錄時,
畜主得申請核發「泌乳能力登錄證書」(格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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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繁殖能力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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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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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乳能力登錄牛,其子代不曾出現遺傳性缺陷,而合於下列各項者,畜主得申請核
發「繁殖能力登錄證書」(格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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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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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乳能力登錄母牛,五歲內有三胎之紀錄,各胎泌乳量均在同期平均以上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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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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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乳能力登錄母牛,有二十頭女兒牛完成血統登錄,其中有一頭女兒牛具
有十個月泌乳記錄,其泌乳量均在同期平均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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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高等榮譽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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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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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能力登錄母牛有一後裔牛取得繁殖能力登錄時,該母牛即取得高等榮譽登錄,
畜主得申請核發「高等榮譽登錄證書」(格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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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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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榮譽登錄母牛所生之繁殖能力登錄種公牛或進口血統登錄種原,其女兒牛有二
十頭完成泌乳能力登錄,且其乳量均在同期平均值以上者,該公牛即取得高等榮譽
登錄,畜主得申請核發「高等榮譽登錄證書」(格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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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種原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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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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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原分為國內生產及進口。暫以精液及胚為登錄對象。精液登錄係指產生精液之種
公牛,依據本要點第九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相關規定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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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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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所生產的胚,其供胚牛須為泌乳能力登錄牛,供胚牛配種之精液須為進口乳牛冷凍精液(FS)。胚製作後,填具申請書(格式八)向本會申請核發「乳牛胚登錄證書」(格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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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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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乳牛精液及胚之遺傳性能應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定之進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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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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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精液及胚進口商透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電子申請系統
(http://permit.coa.gov.tw/),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進口同意函,於辦理進口後,
檢同本會認可之國外登錄協會發給之登錄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向本會申請辦理種
原轉登錄(格式十),並發給「轉登錄證書」(格式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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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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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種原辦理轉登錄時,轉登錄編號為十二碼,最前三碼為國際通用碼
TWN,TWN 代表台灣,第四碼為性別碼,1 代表公牛,2
代表母牛,其後之八~九位數字為牛隻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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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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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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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指證、書、表、證明文件之格式,由本會訂之,並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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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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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記)牛之畜主必須備有下列本會規定之各種表格,隨時應登錄委員或本會有關
人員查閱。規定表格有以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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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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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紀錄表(格式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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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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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牛出生紀錄表(格式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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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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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現況紀錄表(格式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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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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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牛性能檢定月報表(格式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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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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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乳牛之軀體應有識別標記,據以核發登錄證書;前述乳牛各種登錄證書,均
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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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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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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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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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場名及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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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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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主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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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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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號及牛圖等識別標記,如為胚移置等所產生之登錄牛,其名號後加註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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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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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系譜
血統登錄、泌乳能力登錄、繁殖能力登錄、高等榮譽登錄等證書均附系
譜之性能檢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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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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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記)書如發現有虛偽或不實情形時,除予以收繳并註銷該等證書外,得停止該
種畜所有人之其他登記或登錄申請權。對登錄(記)牛隻之血統有所懷疑時,得調查
該牛之血型或親子鑑定比對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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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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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記)乳牛所有人變更後,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種畜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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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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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記)乳牛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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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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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畜主應於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格式十六、十七),檢具有關證
件,向本會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血統登錄(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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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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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主姓名或住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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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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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場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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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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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記)證書毀損或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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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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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記)事項如有錯誤時應即申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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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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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乳牛登錄(記)之審查費、檢定費或其他調查時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負擔部分
或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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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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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乳牛登錄(記)每頭所收取之費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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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登錄:1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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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乳能力登錄: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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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能力登錄: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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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榮譽登錄: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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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種原轉登錄: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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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補發手續費: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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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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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另設乳牛登錄委員會,其簡則由本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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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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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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