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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園地

打破傳統藩籬
 養牛廢水可申請個案再利用施灌農地

文/中華民國乳業協會秘書長 方清泉

  近年來,飼料、油電、土地、人工、設備只漲不跌,酪農生產成本逐年上升,加上環保意識的抬頭,讓畜牧業發展更是日益艱難,光是廢水處理一事,就讓酪農一個頭兩個大。

養牛廢水灌溉牧草 將廢棄物轉換為資源
  個人在去(102)年底上任後,積極拜訪地方酪農,多數酪農都提到養牛廢水、廄肥處理與草料成本逐年增加的困擾,但囿於法規,酪農必須花大筆錢,將富含肥份的養牛廢水處理到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後,才可以排放出去,然後再花一筆錢購買種植牧草所需肥料,若養牛廢水經必要處理能用於灌溉牧草區,就可以將廢棄物轉換為資源。

  於是本人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拜會污染防治科陳中興科長,協商如何協助酪農解決廢水及肥料問題,才得知農委會已突破水污染防治法的限制,輔導農民依「廢棄物清理法」提出以槽車載運畜牧廢水施灌於農地個案再利用申請許可,但對於此等德政,大多數的農民並不知道,甚為可惜。

  除了農委會外,本會也取得畜試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臺灣牧草產業發展協會等單位一致的共識,共同協助該政策的有效利用。於是本會於今(103)年2月21日假鹽水農會邀集上述單位及酪農、種草農民等共同召開「養牛廢水處理及灌溉牧草區之可行性研商會議」,邀請陳科長就個案利用許可的方式向農民說明,共有近百人與會。

◆草食動物放流水標準過於嚴苛 酪農要達成實在難為
  現行法規要求草食動物的放流水要求應處理至低於生化需氧量(BOD):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COD):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SS):150毫克/公升之放流水標準才能放流,對於養牛酪農而言,是極為困難的目標。

  民國87年,政府訂定放流水標準時,考慮到牛糞尿中有機物大部份無法短時間生物分解,偏高的纖維物質也增加前處理的困難,同時牧草中的木質素也都不利於養牛廢水之處理,因此COD方面,草食動物訂為450毫克/公升,而非草食動物則為250毫克/公升。民國92年養豬業者提出抗爭,政府將其標準從250毫克/公升放寬至600毫克/公升,但草食動物卻未跟著放寬,反而繼續沿用原來的450毫克/公升,導致迄今草食動物COD標準比養豬業還嚴苛的不合理現象。

備註:

  1.畜牧業(一):81年以前適用飼養豬隻1千頭以上;82年起適用非草食性動物,如豬、雞、鴨、鵝等。
  2.畜牧業(二):81年以前適用飼養豬隻2百頭至999頭,及其他主要畜禽;82年起適用草食性動物,如牛、馬、羊、鹿、
         兔等。
  3. BOD:生化需氧量,COD:化學需氧量,SS:懸浮固體。

  畜牧場在辦理牧場登記時,禽畜糞尿處理設施是當然要件,也就是說,飼養規模達50頭以上的養牛戶,全數設有廢水處理設施,但因有冬、夏處理效率不同的差別,大多仍然無法達到放流水標準。

  曾經有酪農告訴我:「有頭髮的誰要當禿子?」為達成現行的放流水標準,只要有專家提出可以改善放流水的建議,他都不惜成本窮盡一切可能想要達成,環保牛床、刮糞牛舍、固液分離機該有的一樣沒少,甚至還委託專家及專業環工公司進行現場輔導改善,一樣難以達成現行COD的放流標準。該現象常常造成環保行政人員與酪農間的衝突,讓酪農無法安心養牛。

  本會曾於101年9月與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等草食動物產業團體,共同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陳情將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的化學需氧量(COD)限值放寬至1,000毫克/公升,但並未獲環保署的正面回應。

◆水污法提出可提出廢水個案再利用申請 惟限制嚴格 形同虛設
  在環保法規的壓力下,養牛廢水對酪農而言,是棘手的難題,其實養牛廢水,含豐富的有機質與植物所需的營養成分,若能有效利用是一種利用價值很高的有機資材。過去,養牛廢水也不是完全不能用來灌溉,環保署亦早就開放農民依水污染防治法提出申請,但手續繁複、限制嚴格,光是先決條件需符合放流水標準一項就無法達成,因此幾乎無畜牧場提出申請、形同虛設。

  農委會為替畜牧廢水找出新契機,於民國98∼99年進行槽車載運豬廢水施灌農作試驗,報告顯示其對土壤、地下水質及公共衛生均無負面影響,於是開放畜牧廢水可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事業(畜牧場)及再利用機構(耕作農友)共同向農委會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也就是說,養牛廢水的原廢水、經固液分離後或經厭氣發酵後,都可以槽車載運至農地施溉,不必受放流水標準的限制。但由於該辦法是由「廢棄物清理法」授權,故廢水要以桶裝或槽車方式運送,才能視為「事業廢棄物」,如果以管線或溝渠方式處理,就回歸到水污染防治法管理範疇。

◆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有利養牛廢水用於施灌農地個案申請
  近年來,農委會積極倡導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讓地盡其力、減少土地「扒荒」,並鼓勵種植進口替代之農作物,增加國內的自給率、減少對進口作物的依賴,該政策對酪農的牧草需求,有極大的助益。酪農有養牛廢水,而養牛所需的牧草又需要肥料,酪農可以利用自己的廢水、施灌自己或與種草農民契作的牧草地,構成雙贏的狀態。

  畜牧廢水用於施灌農地的個案再利用申請,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土壤處理相較,廢棄物清理法已減少許多繁複的手續,且可利用現成監測井或民用井監測地下水簡便許多,但仍需提出再利用計畫書─擬定再利用方式、施灌水質、施灌面積,亦得找出週遭既有的監測井或民用井,提出地下水及土壤監測計畫…,對酪農而言,仍不甚方便。幸而,農委會已協調新化畜產試驗所協助農民擬定企劃書等申請手續,有意願的酪農或草農可以橫向連結後,向該所經營組(06-5911211轉246再轉17)尋求協助資料蒐集及文書處理等程序。

◆農民踴躍申辦建立制度 可望讓個案許可變成公告再利用
  誠如陳中興科長所言,廢水再利用只能是酪農處理廢水的一小部分出口,尚無法完全解決目前酪農業廢水處理的問題,但至少已打破過去環保法規的重重限制,是一個能真正讓廢水施灌農作的機會。由於目前申請的案例不多,因此只能採個案許可方式辦理;若農民能踴躍提出申請,讓政府在審查中能逐漸釐清或制度規範,未來可望建立申請及審查的模式,讓個案許可變成「公告再利用」,如此一來,可以使更多的畜牧有用資源回歸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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