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酪農專欄

乳協的產業服務功能


中華民國乳業協會的產業服務功能

  環保署近來針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其中與酪農權益相關的有第10條之1及第46條之1,由於該修正的部分是施行細則,通過後即可實施,不需要再經過立法院協商,因此中華民國乳業協會於3月9日緊急召開理監事會議與重要酪農幹部協商後,針對第10條之1及第46條之1提出相關意見書供環保署參考(詳附件一)。

  環保署於105年3月15日召開公聽會,在中華民國乳業協會據理力爭下,環保署當下立即決議將第10條之1「採露天飼養者,飼養區應與水體距離至少10公尺,並設置應截流處理設施或淨化槽」條款刪除,惟第46條之1「5年內排放廢水減少至1/2,10年內減少至1/4」,環保署雖有大幅減為「5年減少5%」,10年減少10,但中華民國乳業協會認為不妥當,希望能爭取到不對養牛業設定廢水削減門檻。

  環保署於106年5月9日再次召開公聽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還是堅持反對立場,以公平正義的角度論述,再次呈上第二份意見書(詳附件二),希望連「5年減少5%,10年減少10%」都能擋下,據106年5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60036270號函會議紀錄決議為「本次公聽會各界所提意見,將納入法規之修正內容研析」,表示該條文尚有轉寰空間,中華民國乳業協會將視環保署修法內容再次提出後,提出因應對策。

附件一 中華民國乳業協會意見書

106年3月15日環保署

  有關環保署106年2月23日環署水字第1060014955B號函修正草案,為養牛產業永續經營,建議刪除增訂之第10條之1及第46條之1。

一、

第十條之一:所列「露天飼養」定義模糊,若以國內養牛戶多為集約圈飼飼養思考,沒有任何養牛戶將受該條文規範,但養牛戶多設有運動場供牛隻運動休憩,若將此視為「露天飼養」則過於牽強,倘保留此條文將可能造成執法單位各自表述空間,養牛戶將無所適從。

二、

第四十六條之一明列修正施行後新設之畜牧場不得排放地面水體,既設者五年內應減少至二分之一、十年內應減少至四分之一,更是「消滅」養牛產業的作法,說明如下:

(一)

政府已於今年起以水質及水量收取養牛戶水污費,在成本考量下養牛戶已竭盡所能減少廢污水的排放。

(二)

惟排糞尿是牛隻的生理需求,基於維護飼育環境衛生,基本的畜舍清洗本來就是必需的,不可能沒有廢水產生或五年內減少至二分之一、十年內減少至四分之一。

(三)

依現行污水排放之比例,畜牧業污水比起生活用水占比更低,單單只從畜牧業要求改善不符合比例原則,且畜牧業削減水量後對於全國環境污水的減少有多少效益相關單位未提具體數據及科學論述。

()

第四十六條之一對於排放量削減所提之五項措施,養牛戶皆已在做,但第一∼三項基於土地取得問題,能削減的量有限,懇請貴署或相關政府機關協助再利用的土地取得,而第五項目前養牛戶多已不惜成本投入許多相關的節水環保設施,但皆不可能如該條文所列可以在五年減少至二分之一、十年內減少至四分之一,養牛戶惟一能做的只剩第四項減少飼養頭數一途,惟依目前國內牛肉及牛奶已供不應求,再減量飼養,國內的牛肉及牛奶將需大量仰賴進口,可能造成國內糧食安全、產銷失衡、價格不能穩定等問題,且飼養規模是直接影響養牛戶生產成本的重要因素,一旦減養,生產競爭力降低,成本自然增加,勢必造成末端售價的上升,影響民生甚鉅。

106.03.15
環保署召開水污染防治措施等修正草案,擬要求
畜牧業廢水「5年減少至少1/4、10年減少至少1/2」
乳業協會秘書長方清泉提出相關意見書
(詳附件一)據理力爭!

 

附件二 中華民國乳業協會意見書

106年5月9日環保署

  有關貴署106年4月26日環署水字第1060031153號函「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條正草案」第46條之1,本協會堅決主張「反對在未通盤考量下,僅針對畜牧業提出削減措施」的立場。

  106年3月15日在貴署召開之公聽會,本會已提出相關意見書,並於主席當場宣佈削減措施擬由「5年減少至1/2、10年減至1/4」修改成「5年減少5%、10年減少10%」時,本協會當場即表示「養牛業者不能贊成」,因此貴署於106年5月9日公聽會之議程提到採參「包括乳業協會」意見,設定「新設者,合計應達10%;既設者,5年內合計應達5%,10年內應達10%」之說法與事實不符,本會再詳述反對貴署修正46條之1的立場,理由如下:

一、

為環保要求及水污染的開徵,養牛業者已竭盡其力在減少廢污水及提高廢污水再利用,依據貴署環境保護統計年報資料,2015年廢(污)水(BOD5公噸/日)之總削減率為66.23%,其中農業廢水削減率達84.99%,市鎮污水削減率僅為45.62%,顯見畜牧業者的努力減廢有目共睹。

惟依現行放流水標準,畜牧業(一)及畜牧業(二)的標準不同,非草食動物COD標準是600ppm,草食動物卻是十分嚴竣的450ppm,標準不一,不符合環保處理技術科學依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擬請貴署比照畜牧(一)標準施行。

本協會再次重申,貴署46條之1所提的畜牧廢水排放量削減措施包括農業廢棄物再利用、沼液及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花木灌溉、減少飼養頭數、減少清洗畜舍水量等5項,立意雖好,但實際實行困難:

(一)

臺灣養牛多採集約式飼養,與許多養牛大國的放牧不同,加上臺灣土地狹小、分散,且農地與住宅比鄰,周遭住戶對畜糞尿接受度不高,且農地擁有者提供土地供畜牧廢水施灌的意願極低,甚至連國有土地、國有林地、台糖等也不願配合,因此第1∼3項削減措施達成不易。

(二)

依目前國內牛奶已供不應求,再減量飼養,牛奶將需大量仰賴進口,造成國內糧食安全、產銷失衡問題,且飼養規模是直接影響養牛戶生產成本的重要因素,一旦減養,成本自然增加,勢必造成末端售價高漲,影響民生甚鉅,因此第4項減少飼養頭數的削減措施不可行。

(三)

為顧及消費食品安全,養牛業者在擠乳前之牛隻乳房清洗及擠乳機、貯乳槽等相關生乳設備清洗必須完善,惟有用清水洗淨,不可使用化合物清洗,才能降低生乳的微生物污染、確保食品安全衛生,養牛業有些必要之用水無法省略、去除或削減,因此第5項減少清洗畜舍水量能減少的幅度有限。

四、

依貴署106年3月20日環署水字第1060020779B號函「105年全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前50%之每日核准排放量平均值」所提的事業排放量,扣除發電廠及自來水廠等必要民生工業外,前5名為紙漿製造業75,064立方公尺、石油化學業54,447立方公尺、化工業4,864立方公尺,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4,828立方公尺、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4,823立方公尺。此外,印染業1,893立方公尺、製革業555立方公尺、藥品製造業174立方公尺、農藥及環境用藥製造業169立方公尺、電鍍業159立方公尺…,其中不乏有危害之虞的廢水,而有機排放的畜牧業排放量僅僅47立方公尺,畜牧用水是貴署所提57項事業排放廢水量的最末第4名,和其他產業相較比例微乎其微。畜牧業排放的廢水,質無害、量又少,惟目前貴署卻僅對畜牧業提出減廢措施,明顯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五、

對於貴署基於愛護地球、環境永續的觀點,提出廢水削減措施,養牛業者理應認同,惟期望政府本於行政公平、公正原則,在立法及執法上,不應僅對畜牧業開鍘,或開鍘的力道比其他產業加大,建請貴署提出具體、通盤的減廢數據及計畫,供各產業公平遵循。

 

 

 

     

105.05.09
環保署再度召開公聽會,針對前次內容修正為「5年減少5%、10年減少10%」,但乳業協會仍認為不妥當再次提出相關意見書(詳附件二),環保署會議決議表示「將納入法規修正內容研析」,希望該案能有轉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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