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事曆
上個月2024年 5月下個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今天
 主選單
 出版刊物
 訪問統計

 隨機小語
濫交朋友的,自取敗壞。

[所羅門]
 隨機文章
拍賣順序 (7171)
約克夏完檢(英文) (1531)
藍瑞斯完檢(英文) (1784)
約克夏公豬合照(中文) (991)
藍瑞斯母豬合照(英文) (1095)
 熱門連結網站


[回上頁 | 顯示此文件為可列印格式]

此文件提供者: shuYing - [評分 : 0.00 (0 票選) | 評分!]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函

60066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承辦人:余又方

發文字號:中畜畜字第1080000288A號

電話:(02)2305569分機2232

速別:普通件

傳真:(02)2303-2259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電子信箱:tcmountain844@ms.naif.org.tw

附件:國產羊肉溯源標示核發管理要點乙份

 

主  旨:

檢送本會「國產羊肉溯源標示核發管理要點」乙份,請協助轉知所轄會員,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2月15日農牧字第1080206172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推動國產羊肉溯源制度,並結合國產羊訂肉溯源系統之雲端資料,即時更新溯源資訊,爰透過本會訂定「國產羊肉溯源標示核發管理要點」,使消費者掃描標示之QR-Code即能得知溯源資訊。

三、

請貴會協助轉知所轄會員,並請各國產羊肉專賣店依旨揭要點提出申請,俾利國產羊肉溯源制度之輔導與推廣作業

正  本: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企劃組、本會家畜組(均含附件)

董事長 黃金城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國產羊肉溯源標示核發管理要點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年2月15日
農牧字第 1080206172 號函同意核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推動國產羊肉溯源制度,結合資訊雲端服務並串連產銷體系,區隔進口羊肉產品,協助行銷國產優質羊肉,提升國產羊肉消費市場,特透過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國產羊肉溯源標示核發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國產羊肉溯源標示」(以下簡稱本標示)(如附件一)供作國產羊肉攤商標示來源及溯源資料查詢揭露之需。

三、

本標示申請對象:專賣國產羊肉之販售業者(包含餐飲業者及攤商等)。

四、

本標示係供販售業者申請做為國產羊肉之溯源告示使用,消費者可經本標示所載之二維條碼,查詢羊隻屠宰資訊。

五、

申請程序:

(一)

本要點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naif.org.tw/)上公告,有意願申請者請自行上網下載相關資料。

(二)

申請業者應檢具資料:

1.

申請書(如附件二)。

2.

上游承銷商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於國產羊肉溯源系統已登錄完整資料者則不需檢附)。

3.

販售業者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僅初次申請者需檢附;如於申領國產羊肉溯源標示牌時已登錄完整資料者則不需檢附)。

4.

販售業者之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營業地點為租賃者,另需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5.

販售業者銷售地點彩色照片2張。

(三)

請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逕寄本會,寄送地址:100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中央畜產會收。

(四)

本標示以單一承銷商屠宰羊隻來源為原則,如國產羊肉專賣店之來源不只一處承銷商者,需分案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由上游羊隻屠宰場依案核發本標示。

六、

實施程序:

(一)

申請資料審查:本會依申請者所送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

(二)

羊隻屠宰場確認及用印:

1.

申請資料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由本會印製標示。

2.

本標示經羊隻屠宰場確認、無誤執行用印作業。

七、

本標示使用注意事項:

(一)

本標示核發予國產羊肉販售業者張貼、懸掛於店家明顯易供清費者辨識處,並僅限於本標示所載之販售地點使用。

(二)

本標示有效期限一年,期限屆滿欲繼續張貼、懸掛者,應重新向本會提出申請。違者本會得逕予收回本標示。

(三)

業者領用之標示應妥為保管,並保留屠宰場提供之羊隻供應、來源證明文件(如屠體標示牌或屠宰證明單等)以供查證。本標示因遺失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不堪使用或毀損者,得申請更換。

八、

凡違反下列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即收回停止使用本標示,並一年內不得重新申

(一)

將本標示轉讓他人(他店)使用者。

(二)

經農委會、各縣(市)政府衛生、農業、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單位)、消費者團體及本會查驗證實其羊肉來源有進口羊肉者。

(三)

業者所使用之羊肉來源非核發單位所屠宰之羊隻。

(四)

其他涉及違規事項,經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九、

未經授權私自印製及仿冒本標示者,依法究辨。

十、

使用本標示之業者因違反衛生標準致消費者健康、權益受損及相關法律規定者,應自行負責。

    十一、

本要點經報請農委會核備後實施。



[回上頁 | 顯示此文件為可列印格式]

此文件提供者: shuYing - [評分 : 0.00 (0 票選) | 評分!]
 visiter

 搜尋

進階搜尋

 電子相簿
經產鼻紋– 白群 - 耳號10

 隨機好書

 夥伴網站

http://www.angrin.tlri.gov.tw

http://www.naif.org.tw/

http://www.coa.gov.tw

http://www.tlrihc.gov.tw/

http://minipigs.angrin.tlr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