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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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協助食品業者建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增訓工廠衛生管理人員及提升自主衛生管理能力,特辦理本訓練班。 |
二、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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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訂定之。 |
(二) |
依上述規定:食品業者應設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管制小組)。 |
1. |
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
2. |
管制小組成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相關課程至少30小時以上之基礎課程,並領有合格證明書。 |
3. |
管制小組成員從業期間,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構)或其他機關(構)辦理與本系統有關之課程,每3年累計至少12小時。 |
(三) |
此外依據衛福部公告之「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並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
1. |
經取得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基礎課程及進階課程各30小時,並領有合格證明書。 |
2. |
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
習8小時。 |
三、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
(本會為經衛福部衛署食字第0970033442號函認可為HACCP訓練機構) |
四、參加資格: |
工廠從業人員、HACCP管制小組成員及對HACCP相關知識有興趣者。 |
五、課程別、時間、地點、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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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方式及相關資訊 |
◎
報名資訊: |
1. |
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naif.org.tw/main.aspx→教育訓練中心→訓練班一覽表報名。 |
2. |
實際開課與否將於開課前45日以email通知學員上課及進行繳款作業,請於開課前15日完成繳費,並以
email或傳真回傳「繳款通知單」。如未收到通知者,請主動與本會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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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請務必待收到間諜通知再做繳費。 |
3. |
未滿30人不開班,各班報名人數餘額請留意本會網站訊息。 |
◎
上課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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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衛福部100年6月2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87號函文規定,學員請假時數不得超過總時數之十分之一,研習中途,缺曠課超過規定者,不發給研習證書,不退還任何費用。 |
2. |
本課程由地方衛生局進行督課,請學員於開課期間,確實簽到、簽退。 |
3. |
每日2次簽到、簽退,若未於時間內簽名,不予補簽,敬請配合。 |
4. |
非本人簽名者,視為缺席。 |
5. |
為響應環保,開課期間建議學員自行攜帶水杯。 |
6. |
如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天),相關開課資訊請依本會官網公告為據。 |
7. |
交通費及住宿由學員自理。 |
◎
退費說明: |
1. |
因招生人數不足而未能開課者,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
2. |
完成繳費報名後無法上課者: |
(1) |
於開課日前第11日以前(含假日)提出退費申請者(完成書面申請者),退還當期間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列。 |
(2) |
於開課日前第10日至第l日(含假日)提出退費申請者(完成書面申請者),退還當期間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80。 |
(3) |
學員於開課當日或閱課後申請退費,本會將不予受理。 |
3. |
課程延期:學員因故需辦理課程延期者,得依以下規定辦理,並以一次為限。 |
(1) |
須於間諜日前第五天以前(含假日)提出課程延期申請(完成書面申請者),逾期恕不受理。 |
(2) |
課程延期僅限保留至金主產其他班次或由同公司其他代理人替補。 |
(3) |
欲轉入之班別如已額滿時則歉難受理。 |
(4) |
轉入之課程費用如較原報名課程費用低者,不退已繳差額;轉入之課程費用較原報名課程費用高者,須補足差額。 |
(5) |
辦理延期者不得要求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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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請表單請參閱本會網站http://www.naif.org.tw/main.aspx→教育訓練中心→最新消息 |
七、
聯絡方式:(02)2301-5569,分機:2129、2222李小姐;傳真:(02)2303-9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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