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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函
 

 

連絡處:600嘉義市彌陀路105號

受文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電 話:05-216504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3月04日

傳 真:05-2165047

發文字號:(110)中華羊協第 066 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  旨:

建請鈞會(局)加強管制以非種用名義羊隻(如觀賞用羊)之進口,審慎評估其對本國養羊產業之風險,以維養羊產業永續發展,敬請鑑察。

說 明:

 

一、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110年2月9日防檢一字第1101470850A 號函所述,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於本(110)年2月8日發布泰首次確診發生小反芻獸疫疫情(PPR),該案例 1月28日發生於泰國巴真府之羊場,於2月3日確診,像自西非進口侏儒山羊,該等羊隻全數成染小反芻獸疫病全數發病。

二、

上述泰國山羊小反芻獸疫疫情乃是該國進口觀賞用羊(侏儒山羊)所致,其小反芻獸疫疫情將嚴重的影響該國家養羊產業,實可藉為我國之借鏡。

三、

本協會懇請受理任何進口羊之所屬機闕,在核准之前請謹慎評估進口羊之國家及羊隻的所有疫病風險,以維養羊產業永續發展。

正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副  本:

本協會理事會

 

        理事會   林浚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600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地 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9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承辦人:何雅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3月16日

電 話:(02)2343-1431

發文字號:防檢二字第 1101403979 號

傳 真: (02)2332-2200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有關貴協會函請本局加強管制以非種用名義羊隻(如觀賞用羊)之進口,審慎評估其對本國養羊產業之風險,以維養羊產業永續發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復責協會110年3月4日(110)中華羊協第 066號函。

查羊隻輸入管制,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種畜禽及種原輸入同意文件審核要點」或「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規定辦理,並向本局申請檢疫。

依據農委會公告之「羊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羊隻輸出前,應在輸出國政府認可獸醫師監督下之隔離檢疫設施內隔離檢疫14日,隔離檢疫期間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無任何臨床疫病症狀,且施行相關疫病診斷試驗結果為陰性;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具體記載符合前述檢疫條件規定之內容;輸入後於指定隔離處所進行隔離檢疫滿15日,隔離期滿經檢疫人員確認無成染動物傳染病者,判定檢疫合格後放行。

綜上,羊隻輸入放行時已於輸出國及我國動物檢疫機關監督下進行隔離檢疫至少29日,應足以涵蓋小反芻獸疫(PPR)潛伏期 21日。

為防範海外動物傳染病傳入,保護國內養羊產業,本局將持續加強相關邊境檢疫措施。

正  本: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室、徐副局長室、本局動物防疫組、本局動物檢疫組

 

 局長  杜文珍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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