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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原文件 > 其他 > 要點 > 農業試驗所國外作物種原採集引進管理要點
農業試驗所國外作物種原採集引進管理要點
ShuYing 發佈於 2003/2/12 (1761 次瀏覽)

農業試驗所國外作物種原採集引進管理要點

本要點經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所務會議通過

一、

農業試驗所國外作物種原採集引進管理依本要點辦理。

二、

引種或採集者需在材料輸入後三個月內填報「作物種原引進/採集基本資料」(詳如附件一)送作物種原組(以下簡稱種原組)。

三、

材料若需檢疫,應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規定辦理。檢疫中之材料,以檢疫地點為保管單位。檢疫材料之管理詳如附件二。

四、檢疫後之材料,除原採集引進者依計畫使用外,亦應備份一份保存,並依性質分別由不同單位採不同程序保管,主要保管單位如下:
(一) 果樹之保管為引入完成檢疫程序後,由引種者依引進目的領回利用,並繁殖二株交種原保存單位保存。果樹種原保存單位為:
   (1) 溫帶果樹由種原組保管。
   (2) 亞熱帶果樹由嘉義分所保管。
   (3) 熱帶果樹由鳳山分所保管。

(二)組培苗由種原組保管。組培苗保管之規定為由引種者依引進目的保存利用,並繁殖相當數量組培苗交種原組備份保存。

(三)種子由種原組保管。種子保管之規定為由引種者依引進目的領回半數種子利用,並繁殖相當數量種子交種原庫保存,另半數種子先存種原庫做為備份保存。
(四)無性繁殖花卉由花卉中心保管。
(五)其他由引種單位冾種原組依個案洽辦。
五、

材料在資料建檔後資料在種原網站公佈,以供申請及辦理分贈用,分贈辦法詳如附件三。

六、為加強引進或採集材料保管、利用之追蹤,種原組於五年內每年追蹤一次、五年以後採不定期追蹤,於每年十一月調查一次,以確定保存的材料是否還存活及材料利用結果、特性調查資料。調查之統計結果經會相關單位(組、分所)後呈報所長。並依追蹤資料進行資料庫之更新及辦理後續管考之依據。
七、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作物種原引進/採集應填報之基本資料

每一份材料一張

一、引進/採集者基本資料

1.引進/採集單位:_______________

2.引進/採集主持人姓名: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

3.引進/採集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

二、引進/採集種原材料基本資料

1.引進/採集的材料編號

2.引進/採集日期(年、月、日)

3.引進/採集國家

4.引進/採集地點

5.種原材料名稱:

(1)科、屬、種名

(2)俗名(中、英文)

(3)品種(系)名稱或代號

6.材料型態(請選擇):

A.種子B.無性繁殖株C.組織培養苗

7.材料數量

8.引進採集理由/特性描述

9.針對種原保護之建議:

(1)針對國內之分贈(請選擇) :____________

A.允酗擭釨.須經種原提供者同意始可分贈

C.須經保護期___年後始可分贈

(2)針對國外之分贈(請選擇) :_____________

A.允酗擭釨.須經種原提供者同意始可分贈

C.須經保護期___年後始可分贈

 

附件二

農試所檢疫材料之管理

一、

引進材料之管理
研究人員引進材料乃應特定需要而引進,因此所引進之材料應有熟稔其特性之專業人員能夠妥為照顧,所以,引進材料之生長管理與配合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相關事項,原則上由原申請人負責辦理。
二、

檢疫溫室與隔離網室之管理

種原組檢疫隔離溫、網室為專供引進材料檢疫觀察用之場所。申請人申請使用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1.使用人申請使用檢疫溫網室之期限,原則上應與引進材料隔離觀察期限相同,因此申請書請附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文影本及輸入野i證影本。
2.

若引進材料需延長觀察,則請於原申請使用期限截止前30 天內提出繼續使用申請,並於截止日前附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同意延長觀察公文影本。

3.

使用人請於申請使用期限到期後,原則上一周內請恢復原申請使用時之狀況歸還原使用空間。

 

 

農業試驗所檢疫用溫、網室使用申請表

管理單位(簽章)申請單位(簽章)
 

主管

 

 主管 

 

承辦人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隔離觀察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來文字號:________________

輸入野i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植 床 編 號材 料科(屬)名 與 種 類 數 量 備 註
    
    
    
    
    
    
    
    

 

附件三

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之種原分贈規定

本要點節錄自「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作業要點」內有關種原分贈之相關規定

七、

 

本中心將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名稱刊載於種原名錄內,並依照原提供單位(或個人)所列之條件辦理分贈業務。凡需經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同意方得分贈之種原,非經原提供者同意,本中心不得分贈。

八、

 

本中心所保存之材料屬政府所有,但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對所提供種原具有優先取回部份材料之權利,本中心應確保原提供者上述權利。

十六、分贈:
(一)凡可由商業上購得之種原,本中心不予提供。

(二)本中心所保存之種原,除原提供者或特殊限制外,可無償提供全國各界從事研究用途者。

(三)外國或國際單位要求分贈,除法令規定不得輸出或原提供者另有限制外,本中心將基於互惠之立場,無償提供真正從事科學研究者。

(四)種原提供者基於研究上、品種保護法規上或商業利益上之考量,得提出限制分贈原提供材料之要求。

(五)種原之分贈由本中心報經本所所長核定後,由活用保存提供,數量限制如下:
1種子種原
(1)雜交作物或數基因型混合者:25 至50 粒。
(2)純系或自交系(親本):10 至25 粒。

(3)當活用保存種子量低於最低要求(純系或自交系(親本)400 粒,異交作物或其他收集品1000 粒),分贈工作應暫停。

2無性繁殖作物種原
(1)枝條或接穗:2 至3 支。
(2)組織培養:1 至2 支試管。
(3)種球:1 至2 球。
(六)本中心應將分贈情形函知原提供者。
(七)受贈單位應將利用結果函知本中心。
(八)應用分贈材料而有育成品種或研究報告應註明材料之來源。
(九)本中心應將每年分贈情形編印成冊提報諮詢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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