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試驗所國外作物種原採集引進管理要點
本要點經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所務會議通過
一、 | 農業試驗所國外作物種原採集引進管理依本要點辦理。 |
二、 | 引種或採集者需在材料輸入後三個月內填報「作物種原引進/採集基本資料」(詳如附件一)送作物種原組(以下簡稱種原組)。 |
三、 | 材料若需檢疫,應依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規定辦理。檢疫中之材料,以檢疫地點為保管單位。檢疫材料之管理詳如附件二。 |
四、 | 檢疫後之材料,除原採集引進者依計畫使用外,亦應備份一份保存,並依性質分別由不同單位採不同程序保管,主要保管單位如下: |
| (一) 果樹之保管為引入完成檢疫程序後,由引種者依引進目的領回利用,並繁殖二株交種原保存單位保存。果樹種原保存單位為: |
| (1) 溫帶果樹由種原組保管。 |
| (2) 亞熱帶果樹由嘉義分所保管。 |
| (3) 熱帶果樹由鳳山分所保管。 |
| (二)組培苗由種原組保管。組培苗保管之規定為由引種者依引進目的保存利用,並繁殖相當數量組培苗交種原組備份保存。 |
| (三)種子由種原組保管。種子保管之規定為由引種者依引進目的領回半數種子利用,並繁殖相當數量種子交種原庫保存,另半數種子先存種原庫做為備份保存。 |
| (四)無性繁殖花卉由花卉中心保管。 |
| (五)其他由引種單位冾種原組依個案洽辦。 |
五、 | 材料在資料建檔後資料在種原網站公佈,以供申請及辦理分贈用,分贈辦法詳如附件三。 |
六、 | 為加強引進或採集材料保管、利用之追蹤,種原組於五年內每年追蹤一次、五年以後採不定期追蹤,於每年十一月調查一次,以確定保存的材料是否還存活及材料利用結果、特性調查資料。調查之統計結果經會相關單位(組、分所)後呈報所長。並依追蹤資料進行資料庫之更新及辦理後續管考之依據。 |
七、 |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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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作物種原引進/採集應填報之基本資料
每一份材料一張
一、引進/採集者基本資料
1.引進/採集單位:_______________
2.引進/採集主持人姓名: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
3.引進/採集聯絡人姓名:_____________簽章:____________
二、引進/採集種原材料基本資料
1.引進/採集的材料編號
2.引進/採集日期(年、月、日)
3.引進/採集國家
4.引進/採集地點
5.種原材料名稱:
(1)科、屬、種名
(2)俗名(中、英文)
(3)品種(系)名稱或代號
6.材料型態(請選擇):
A.種子B.無性繁殖株C.組織培養苗
7.材料數量
8.引進採集理由/特性描述
9.針對種原保護之建議:
(1)針對國內之分贈(請選擇) :____________
A.允酗擭釨.須經種原提供者同意始可分贈
C.須經保護期___年後始可分贈
(2)針對國外之分贈(請選擇) :_____________
A.允酗擭釨.須經種原提供者同意始可分贈
C.須經保護期___年後始可分贈
附件二
農試所檢疫材料之管理
一、 | 引進材料之管理 |
| 研究人員引進材料乃應特定需要而引進,因此所引進之材料應有熟稔其特性之專業人員能夠妥為照顧,所以,引進材料之生長管理與配合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相關事項,原則上由原申請人負責辦理。 |
二、 | 檢疫溫室與隔離網室之管理 |
| 種原組檢疫隔離溫、網室為專供引進材料檢疫觀察用之場所。申請人申請使用請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
| 1. | 使用人申請使用檢疫溫網室之期限,原則上應與引進材料隔離觀察期限相同,因此申請書請附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公文影本及輸入野i證影本。 |
| 2. | 若引進材料需延長觀察,則請於原申請使用期限截止前30 天內提出繼續使用申請,並於截止日前附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同意延長觀察公文影本。 |
| 3. | 使用人請於申請使用期限到期後,原則上一周內請恢復原申請使用時之狀況歸還原使用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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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試驗所檢疫用溫、網室使用申請表
管理單位(簽章) | 申請單位(簽章) |
主管 | | 主管 | |
承辦人 | | 申請人 |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隔離觀察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來文字號:________________
輸入野i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植 床 編 號 | 材 料科(屬)名 與 種 類 | 數 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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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之種原分贈規定
本要點節錄自「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作業要點」內有關種原分贈之相關規定
七、 | 本中心將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名稱刊載於種原名錄內,並依照原提供單位(或個人)所列之條件辦理分贈業務。凡需經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同意方得分贈之種原,非經原提供者同意,本中心不得分贈。 |
八、 | 本中心所保存之材料屬政府所有,但原提供單位(或個人)對所提供種原具有優先取回部份材料之權利,本中心應確保原提供者上述權利。 |
十六、 | 分贈: |
| (一)凡可由商業上購得之種原,本中心不予提供。 |
| (二)本中心所保存之種原,除原提供者或特殊限制外,可無償提供全國各界從事研究用途者。 |
| (三)外國或國際單位要求分贈,除法令規定不得輸出或原提供者另有限制外,本中心將基於互惠之立場,無償提供真正從事科學研究者。 |
| (四)種原提供者基於研究上、品種保護法規上或商業利益上之考量,得提出限制分贈原提供材料之要求。 |
| (五)種原之分贈由本中心報經本所所長核定後,由活用保存提供,數量限制如下: |
| 1種子種原 |
| | (1)雜交作物或數基因型混合者:25 至50 粒。 | |
| | (2)純系或自交系(親本):10 至25 粒。 | |
| | (3)當活用保存種子量低於最低要求(純系或自交系(親本)400 粒,異交作物或其他收集品1000 粒),分贈工作應暫停。 |
| 2無性繁殖作物種原 |
| | (1)枝條或接穗:2 至3 支。 | |
| | (2)組織培養:1 至2 支試管。 | |
| | (3)種球:1 至2 球。 | |
| (六)本中心應將分贈情形函知原提供者。 |
| (七)受贈單位應將利用結果函知本中心。 |
| (八)應用分贈材料而有育成品種或研究報告應註明材料之來源。 |
| (九)本中心應將每年分贈情形編印成冊提報諮詢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