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產業效率提升小組第28次會議紀錄2016年8月4日中畜畜字第105200266號函
壹、開會時間:2016年7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時
貳、開會地點:本會5樓502會議室(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
參、主 持 人:宋永義教授、王佑桓組長共同主持 記錄:謝明學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簿影本。
伍、主席致詞:略。
陸、長官及來賓致詞:略。
柒、報告事項:前次(第27次)會議決議事項,報請公鑒。
說明:本會依前次決議事項辦理情況略以:
一、已核備檢定規章之「受檢規定」有關仔豬日齡及體重條件為「送檢仔豬以13日齡~17日齡,體重4.0公斤~7.0公斤為限。」,並自201509期起適用。
二、自本(105)年度1月份(201601期)收豬開始,送檢豬隻以同胎公豬送檢三至五頭為限,不收母豬;如經基因型檢測為非同胎,整胎視為不完檢豬,以藥物注射去勢後淘汰,淘汰價款歸畜主。
三、201507期檢定拍賣會起,已使用固定式「檢定性狀絕對值合格之選拔指數」計算,目前以「隻日增重達1.000kg,背脂厚度達1.45cm及飼料效率達2.2」為標準,每5年檢討調整。
決定:洽悉。
捌、討論事項:
案由一 :有關種豬場自加拿大(或法國)進口種豬申請登錄乙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年2月24日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座談會決議略以:建議新合興豬場檢附種豬之歐盟血統證書文件及其他國家登錄程序等佐證資料,送中央畜產會提升種豬效率小組委員會參考。
二、新合興牧場於102年自加拿大HYPOR國際公司進口種豬50頭,並向本會申請登錄,每頭種豬均附該公司的血統證書,但並非加拿大種豬生產者協會(CANADIAN SWINE BREEDER'S ASSOCIATION)所發之血統證書。
三、本案經102年7月18日本小組第24次會議決議:依原訂辦法執行,該批種豬不得登錄。
決議:
一、建議有進口種豬需求之種豬場,宜優先選購具本會認可之外國種豬協會血統證明文件之種豬。
二、該場該批種母豬其血統證明文件非屬依法可辦理純種豬登錄者,建議種母豬先辦理「基礎登記」,經與國內同品種登錄種公豬配種三代後,期間所生產豬隻皆符合品種特徵且循補助登記、預備登記及血統登記,第三代以後始可辦理純種豬登錄。
三、請新合興牧場提供HYPOR國際公司符合歐盟種畜規定證明文件及日本、韓國種豬登錄規定等相關資料,供委員會參酌。
案由二:檢討並研擬種豬場評鑑要點及評分表,提請討論。
說明:
一、種豬場評鑑要點中有關檢定頭數與登錄頭數相關規定應做調整;另外,本年度的檢定成績僅剩本會南站之檢定成績,歷年送檢頭數及登錄頭數,需修訂種豬場評鑑評分表。
二、原評鑑評分表分藍瑞斯評分表、約克夏評分表、及杜洛克評分表等三種,台灣約克夏品種辦理登錄及檢定的數量約為藍瑞斯及杜洛克品種之半數,因此,原有之藍瑞斯及杜洛克評分表設計剛好都多於約克夏評分表一倍,現行北站檢定停辦,已經減少半數檢定成績,新的評分表乃以約克夏評分表為主,符合評分表設計原意。
三、新的種豬場評鑑評分表(草稿),擬增加種豬協會比賽會之性能檢定成績於評分表中;並感謝畜產試驗所吳明哲組長協助修訂新的評分表。
四、應擴大輔導種豬場,種豬場評鑑除了評鑑領有種畜禽登記之種豬場外,應分級別評鑑,如應將有辦理種豬登錄而未送檢、及辦理性能檢定(如場內檢定、中央檢定)等無種畜禽登記之豬場納入本評鑑。
決議:
一、本次決議修訂通過之種豬場評鑑評分表(如
附件1),由本年度開始實施。
二、修訂種豬場評鑑要點第六條第三項,由原「申請評鑑之種豬場於前一年度該品種場內登錄頭數:(1)藍瑞斯至少新增二十頭。(2)杜洛克至少新增二十頭。(3)約克夏至少新增十頭」,修訂為:「申請評鑑之種豬場於前一年度各品種場內登錄頭數至少新增十頭」。
三、修訂種豬場評鑑要點第六條第四項,由原「前一年度各品種完成檢定頭數或送檢頭數:(1)藍瑞斯完成檢定頭數至少十頭,或送檢頭數達二十頭。(2)杜洛克完成檢定頭數至少十頭,或送檢頭數達二十頭。(3)約克夏完成檢定頭數至少五頭,或送檢頭數達十頭」,修訂為:「前一年度各品種完成檢定頭數至少五頭或送檢頭數達十頭」。
四、修訂後之種豬場評鑑要點草案(如
附件2)及條文修正對照表(如
附件3)報送農委會核備後實施。
案由三:有關201507期起使固定式「檢定性狀絕對值合格之選拔指數」計算辦理情況,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前次會議,自201507期檢定拍賣會起,已使用固定式「檢定性狀絕對值合格之選拔指數」計算,迄今已5期,每期增加可拍賣頭數18-34頭。
二、依據臺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本年6月29日第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請本會檢討各性狀所訂標準。
三、部分送檢場反應,目前所訂標準偏低,恐影響檢定推廣種豬品質。
決議:
一、有關固定式「檢定性狀絕對值合格之選拔指數」計算標準,訂於201605期完檢後召開會議檢討現行標準,未來以每二年為原則檢討調整。
二、修訂種豬性能檢定規章第七條第一項,由原「指數90以上未達100者,得通知畜主領回,若畜主不願領回者,與指數未達90者由檢定站代為淘汰(公豬先以藥劑注射去勢),其價款屬原畜主所有」,修訂為:「指數未達100者由檢定站代為淘汰(公豬先以藥劑注射去勢),其價款屬原畜主所有」。
三、修訂後之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草案(如
附件4)及條文修正對照表(如
附件5)報送農委會核備後實施。
玖、臨時動議:
案由:落實種母豬配種及分娩資料報送及時性,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種豬登錄執行要點第七及第八條,種畜所有人於種母豬接受配種後七日內、種母豬分娩後廿五日內以投遞方式向本會申請登記。
二、彙整登錄系統內104及本年度(截至7月)各登錄豬場資料報送時間差,大部分登錄場配種資料可於2個月內、分娩資料於3個月內報送。
三、本會按月提供登錄系統內備份資料予畜產試驗所及種豬產業協會,讓相關資料得以多元運用。
決議:
一、辦理純種豬登錄之種豬場請務必於規定期間報送配種及分娩資料,至少每月固定報送一次;可先行以傳真方式報送相關資料,惟正本需於一個月內送至本會歸檔。
二、有關各種豬場執行成效,訂於下次會議進行檢討及討論因應策略。
壹拾、散會:下午2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