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場種羊拍賣要點
類別 : 資料
由 Anonymous 發佈於 2008/6/30
台東場種羊拍賣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台東種畜繁殖場種公羊推廣須知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新訂

第一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台東種畜繁殖場為推廣優良種羊,依據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公佈羊隻推廣實施要點訂定本須知。

第二條、 九十七年度種公羊展售會所提供種公羊資料,係供參考之用,實際以現場展售為準。

第三條、 每頭推廣羊分別賦予編號,九十七年七月四日推廣會當天上午十時至上午十時三十分公開展出,受理投標。上午十時三十分起陸續開標。

第四條、 參加種公羊推廣投標者,資格不予限制,不得代理、應親自投標,唯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經登記、繳交保證金(每頭貳千元),憑保證金收據領取投標單。

第五條、 本次種公羊推廣為公平原則採取抽籤制,參加投標者,應於標單上簽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連絡電話,填上選購種公羊編號、投入指定之票箱內。待投標時間結束後,若該羊只有一人投標,則投標者得到此羊的購買權,若有多人同投一羊時,以抽籤決定一位買主取得購買權。

第六條、 標單如有塗改或不符規定,即予無效。標單如有誤填、更改,投標人應於開標之前向主辦單位換領新標單填寫。

第七條、 投標人不得有聯手圍標、綁標等情事,主辦單位得宣布取消投標人資格。

第八條、 投標人一旦得標,於購買時立即羊隻磅重,價格依照體重乘以每公斤售價計算,應即繳清款項,於推廣會結束後貳個小時內將羊隻運走,主辦單位不負逾時保管責任。成交羊隻之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交給得標人。得標人在羊隻成交前,不得要求轉讓他人。得標人若自行廢標,對得標之羊隻無要求權,主辦單位得沒收其保證金。

第九條、 未得標之投標人應即持保證金收據,向主辦單位換領保證金。

第十條、 本項推廣,羊隻成交以現金為之。價款結清後,本場將開出羊隻放行條及防疫證明,買主於離開本場,務必將羊隻放行條交於大門守衛。

第十一條、 推廣出售羊隻若有生殖缺陷,承購人應於承購日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場申請以協助解決為原則,不得再請求退還或更換。

第十二條、 推廣羊隻均依場內防疫措施正常飼養管理,但無法保證無特定病源,投標人應自行評估羊隻之各項疾病風險,售出後不得再請求退還或更換。

第十三條、 未及備載事項,主辦單位得以隨時增訂並於推廣會場說明。

2005年9月30日種公羊推廣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