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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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肉牛推廣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新修訂
第一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廣優良肉牛,改良牛隻品種及性能,以發展養牛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推廣種類及標準如下:
(一)推廣種類:推廣肉牛品種為本所及各推廣場所自行繁殖之各類純種與雜種肉牛,包括臺灣黃牛、布拉曼牛、水牛、荷蘭乳公牛等。
(二)推廣標準:
1.離乳階段以後(至少出生後6月齡以上)之仔牛、女牛、架仔牛及種牛等。
2. 出生一週齡以上之荷蘭乳公牛。
第三條、推廣對象依序為 :
(一)本所各業務單位暨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機構及學校。
(二)配合各推廣場所執行業務所需或經簽訂契約之飼養場(戶)或廠商。
(三)完成畜牧場登記之養牛場或具合法證照之休閒、教育農(牧)場。
(四)一般肉牛飼養戶或從事肉牛飼養之人士。
第四條、推廣方法如下:
(一)登記申請:一律以書面申請為限。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若欲以第三條第三項身分申請者,應隨函檢附相關之登記證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寄送各推廣場所憑辦。
(二)申請數量:
1.適用本要點第三條、(三)者以不超過30頭為限。
2.適用本要點第三條、(四)者以不超過20頭為限。
3.推廣數量由各推廣場所視當年度實際生產及供需情形、經營計畫及飼養管理條件等因素評估辦理。
4.與各推廣場所試驗合作、產學合作或經育成中心合作而簽訂契約之飼養場(戶)或廠商,為配合實際需要,得專案申請,經核准後辦理。
(三)申請次數:每一農戶(場)在一年內得提出申請一次,若再次申請者,除非同一年內其他申請者均已獲供應,且推廣數量尚有餘額、無新申請者等候之情形下,方接受該農戶(場)之第二次申請。經簽訂契約之飼養場(戶)或廠商不在此限。
(四)推廣牛隻按先後順序辦理。或視供需情形統籌抽籤分配,各申請人得當眾抽籤決定提領順序。申請人中籤後之牛隻不得藉故請求更換,但得自願放棄,放棄之牛隻併入後續申請人之推廣額度。若有申請人因放棄未獲推廣之情形,可順延參加下次之統籌分配,但僅以順延一次為限。
第五條、推廣價格(如附表):
(一)以實際磅重之體重為計價標準。
(二)推廣價格本所參照生產成本及國內市場價格並得視市場浮動情形機動調整。
第六條、提領牛隻時,請承購人應自備繩索及鼻環等相關必需品,本所不提供圈鼻服務。推廣牛隻如經承購人完成交易及提領手續,不得再請求退還或更換,倘有意外損失由承購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