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籌設乳業發展基金事宜」第一次座談會報導 ─
•農會委中部辦公室 莊金谷•
行政院農委會中部辦公室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函請各縣市政府、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光泉牧場、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農委會法規會及畜牧處等共同協商「籌設乳業發展基金事宜」會議,會中報告及討論決議事項摘要如下:
(一) | 國內乳品受消費者消費習慣影響,長期存在冬期剩餘乳困擾,復以本(八十九)年更受經濟影響,銷售量略為衰退,加上未來加入WTO之預期影響,各乳品工廠對於未來收乳意願漸趨保守,國內乳業發展面臨空前的挑戰,有必要設置乳業發展基金,以穩定牛乳產銷相關工作。 |
(二) |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指定農產品或農產品加工品,輔導業者設置各該業發展基金」,而乳業產銷面臨問題已如前述,爰應業者需求輔導牛乳業團體設置乳業發展基金,以配合中央畜產會,於生乳發生產銷失衡時,能妥適辦理產銷調節工作。 |
(三) |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於本(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及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於本(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中,均已同意籌設乳業發展基金在案。 |
(四) | 乳業發展基金原則上由酪農每公斤生乳捐助○.三元,由乳品工廠代為扣繳,並由廠農雙方於收購生乳合約中明訂之;至於乳品工廠捐助部分,俟適當時機另行協商捐助。 |
(五) | 本案需由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各召開其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而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則召開乳品研發小組會議同意後,以會議紀錄(附參加人員名冊)為憑,始能執行。 |
(六) | 「乳業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辦法」草案,請中央畜產會速邀集廠農雙方代表擬定。 |
(七) | 乳業發展基金第二次座談會預定本(十二)月下旨再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