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生牛乳之產銷平衡,
請儘速辦理生乳收購契約─
•農會委中部辦公室 莊金谷•
行政院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函文各乳品加工廠及各縣、市政府、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農委會法規會及畜牧處、中部辦公室第四科等,為維持生牛乳之產銷平衡,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維持農產品平衡及合理價格,得辦理國內外促銷或指定農產品由供需雙方依契約生產、收購並保證價格」。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規定:「依本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由政府輔導業者與農民訂定契約收購農產品,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產品品質、規格、標準、收購數量、保證或收購價格,並由收購者將所訂契約條款及鄉鎮別契約數量表,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請各乳品加工廠儘速與酪農簽訂生乳收購契約、並將契約條款等函送契約酪農所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