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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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認證羊乳品抽驗細則
第一條:配合本協會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之檢驗作業需要
,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協會得設立羊乳品檢驗中心,或採委託代檢,其檢驗結果作為羊乳標章核發認證與違規判定之依據。
第三條:認證羊乳品採樣作業如下:
- 申請羊乳標章認證之產品,於申請案審查通過後
,即應接受本會不定期採樣檢驗,每月至少採樣兩次以上。
- 由本協會指派或委託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採樣員
,執行採樣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 採樣地點之選擇以方便取得認證產品為原則。採樣時,同一家廠商同類產品應盡可能分散採樣地點,製造批號或日期也應盡可能錯開。
- 採樣注意事項:
- 器材:採樣箱、溫度計。
- 數量:同類同批號產品六瓶,其中四瓶分送兩個檢驗單位,另兩瓶本協會保留。
- 送檢:依採樣地點,就近將樣品、採樣收據與送驗單 (附表)
送交委託代檢機構簽收檢驗。
- 備份樣品(未拆封者) ,應妥適保管至檢驗結果出來,若檢驗結果
不一致,則將備份送交第三單位複檢。
採樣收據與送驗單填寫須知:
- 本單一式二聯,編有流水號,第一聯抽驗羊乳品收據交給廠商、抽驗羊乳品送驗單交給檢驗單位,第二聯交由本協會留存。
- 應詳填廠商、負責人、採樣地點和採樣日期、乳品名稱、數量、單位重量、製造批號、保存期限。
- 採樣員、會辦人員、檢驗單位人員均應簽章。
第四條:採樣之羊乳品其檢驗項目、標準及方法,依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檢驗單位應於受理檢驗日起一週內,提供完整羊乳品檢驗報告書予本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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