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之緊急防疫體系
陳雨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動 物 防 疫 組 組 長
一、 | 前言
為預防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之入侵,造成產業重大之經濟損失以及社會人心之不安,世界各國均在動物防疫體系中增強其應變機制,期望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能建立早期預警,立即因應之機制,其中又以美、澳二國的緊急防疫體系為個中翹楚,從疾病種類、檢驗實驗室、應變措施乃至人員培訓,已建立標準的作業流程。 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在中央設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負責動物防檢疫業務之規劃,下設四個分局及十一個檢疫站,負責動物檢疫業務之執行並於中央設立家畜衛生試驗所,負責動物疾病之調查、研究、診斷及藥品檢定業務。各縣市政府設有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防疫所),負責動物防疫業務之執行 ,已建立完善之動物防檢疫體系,但在緊急應變時,略顯經驗不足,如何吸取美、澳二國的經驗,強化我國的動物傳染病緊急應變體系,是目前正積極努力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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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體系運作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於中央以及地方政府在動物傳染病的預防、防疫以及檢疫措施的相關權責已有概略性的規定。茲將動物傳染病緊急防疫體系之運作情形分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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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央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公告動物傳染病之種類、疫苗管理辦法、評價標準、檢疫條件、疫區,以及訂定各項防疫措施,供為疾病防治之依據。 農委會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六月廿七日召開之「審核各部會防災業務計畫及省(市)政府地區防災業務計畫」會議決議,訂有「動物傳染病防治及動物防疫中央處理中心作業要點」,訂定各部會、省(市)政府之權責,以有效推動惡性動物傳染病之防治措施,控制傳染病之蔓延。後來為因應本局之成立,以及配合精省作業的進行,將本要點修正為「動植物疫病蟲害防疫處理中心作業要點」,增列植物疫病蟲害之防治、農委會所屬局、所、場之權責,以及疫區縣市政府之權責,農委會已於本(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將本要點函知各有關機關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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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方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執行病性鑑定、指導、處置、通報等防疫業務。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依據緊急撲滅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手冊的規定,訂有防疫指揮部之運作架構,以應付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傳入時的緊急疫情所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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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結語 我國對於外來惡性動物傳染病緊急應變能力有待加強,當務之急應派送相關人員前往先進國家學取緊急應變之經驗,或邀請先進國家之專家前來指導,並蒐集國外動物傳染病緊急應變之相關資料,供為我國訂定惡性動物傳染病防治標準作業程序之參考。本項工作目前已委託家畜衛生試驗所進行中,因涉及國外資料之蒐集、翻譯、配合我國飼養狀況作適當之修改,並非一蹴可及,未來將逐年建立防疫行政、實驗室操作、產業配合、個別動物傳染病之緊急防疫體制及計畫。 |
認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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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樹形,代表植物保護 (Phytosanitary) | ||
呈鳥形,代表獸醫學(Veterinar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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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行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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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組 | → | 動物防疫科 |
↘ | 藥品管理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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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行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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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組 | → | 動物檢疫技術科 |
↘ | 動物產品檢疫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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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澳檢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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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隆 分 局 |
→ | 汐止檢疫站 |
→ | 台北檢疫站 | |
↘ | 花蓮檢疫站 | |
新 竹 分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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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中 分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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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港檢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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