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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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隻屠宰場150坪小而省保障國產羊隻屠體衛生安全

  為使國內羊隻屠宰邁入現代化,且符合法令規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己連續訂定相關輔導措施,有利於國產肉羊屠宰運作,預料可以順勢建立羊隻屠宰檢查機制,使國產羊肉更安全、更衛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為方便養羊業申辦屠宰場登記證,特別提供小型羊隻屠宰場設施參考圖(請見圖一至圖四),適用每小時屠宰羊隻五十頭以下作業規模。

  基於畜牧法第廿九條「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之規定,同時考量各縣市羊販羊肉爐之需求,農委會除了同意可設置小型羊隻屠宰場之外,對於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也可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使用,也就是說,羊隻屠宰場的設立,並不限制在既有的縣市肉品市場內或者得在工業區內。

  農委會於今年五月卅一日修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要點」,有關屠宰場基地面積計算(包括繫留、屠宰、肉類加工、冷藏、冷凍、包裝、廢棄物處理),最小面積五百平方公尺(合約一百五十坪)。可預見的是,國人對於肉品衛生、安全的要求一定愈來愈嚴格,羊隻私宰遲早會因從嚴取締而消失,取而代之的一定是合法屠宰場。再者,合格羊隻屠體、內臟,應標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屠宰場編號及屠宰日期,方便消費者辨識。

屠宰場設立應檢附文件

申  請  項  目

書  件  名  稱

份 數

 提 出 申 請 時 機

申請設立屠宰場 1.申請書
2.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營運計畫書
4.基地位置圖、建築物及設備配置圖
5.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污染防治
   措施計畫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6.土地分區使用文件
7.郵政匯票二千元
各五份(第7項一份) 於屠宰場設立前提出
申請屠宰場登記試運轉會勘 1.申請書
2.同意設立許可文件 (影本)  

各一份

於取得同意設立許可文件,並完成屠宰場興建後提出
申請屠宰場試運轉屠宰衛生檢查 1.申請書
2.同意設立許可文件 (影本)

各一份

設立中之屠宰場,進行試運轉十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屠宰衛生檢查 1.申請書
2.全年屠宰作業計劃書
3.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作業登記
4.屠宰場登記證明書
各一份 屠宰場領得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獲准復業後,應於首次作業十日前提出申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六月八日公告

自九十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九日止,繼續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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