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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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使用說明

  我國目前正推動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為了落實偶蹄類動物全面預防注射豬瘟及口蹄疫疫苗,畜牧場應按月填報疫苗使用報告表,偶蹄類動物則須持憑免疫證明書才能移動或上市。為了能夠方便地核對口蹄疫疫苗購買數量與實際注射疫苗之動物頭數,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決定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開始推動「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制度,以每劑疫苗發給二張購買證明票的方式,取代以往之疫苗購買憑證,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疫苗購買憑證與購買證明票的銜接期,十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制度,原購買憑證同時失效。

  防檢局希望藉由新措施的實施,確實落實偶蹄類動物全面預防注射,也希望全國農友共同配合,早日達成撲滅口蹄疫的目標。

【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使用方法
一、 「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由防檢局統一印製,每一張購買證明票包含甲、乙 二聯,每一張上面印有獨立的流水號,代表一劑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依年度印製,使用有效期限為三年。
二、 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購買之口蹄疫疫苗,皆應附有購買證明票,農友應依購買劑量向疫苗販賣業者索取購買證明票,並且妥善保存,做為日後填送疫苗使用報告表及開立免疫證明書之用。
三、 「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分為甲、乙二聯,使用方式如下:
■肉豬:

『甲聯』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以釘書機釘附於當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回報。

『乙聯』則用於開立免疫證明書時,以每頭肉豬檢附兩張購買證明票後開立一頭免疫證明書之方式,將購買證明票交由獸醫師開立免疫證明,並黏貼於免疫證明書第一聯背面,豬隻進入肉品市場時交由肉品市場查核人員隨免疫證明書收取。移往他處繼續飼養之豬隻,依實際施打情形將購買證明票『乙聯﹄交由買方,供後續預防注射及上市免疫證明書開立之依據。
■種豬及牛、羊、鹿等草食動物:

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將購買證明票『甲聯』及『乙聯』同時附於每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回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9樓
   電話:(02)23431401
   傳真:(02)234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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