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受 文 者: |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速 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
發文字號: | (九O)農中字第九O一O七九二八六號 |
附 件: | |
主 旨: | 本會輔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辦理羊乳標章認證制度之宣導廣告,請惠予列入公益性廣告,請賜復。 |
說 明: | |
一、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免受假冒之羊乳欺矇,並促進產業自主,本會輔導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辦理羊乳標章認證制度,該協會於九十年七月一日正式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羊乳標章商標註冊證,目前通過該協會認証的羊乳業者計有十一家,其貼有「羊乳標章」之鮮羊乳產品,係以國產純正生羊乳產製,協助消費者認知選購。 |
二、 |
基於該協會所辦理羊乳標章認證工作,係本會為減輕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產業衝擊,區隔進口產品的重要因應措施之一,因此,本會補助該協會辦理羊乳標章認證之相關廣告宣導工作,請 貴局惠予同意列入公益性廣告,以擴大宣導效果,確保消費者及國內業者權益。 |
正 本: | 行政院新聞局 |
副 本: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本會公關科、畜牧處、中部辦公室行政科、畜牧生產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受 文 者: |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速 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
發文字號: | (九O)農牧字第九OOO四O三五七號 |
附 件: | |
主 旨: | 為加強防範牛海綿狀腦病入侵我國,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
說 明: | |
一、 |
本會已於本(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O)農牧字第九OO一O七九五九號公告,禁止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及血粉等動物性飼料原料,使用於反芻動物配合飼料。 |
二、 |
邇來日本發生牛海綿狀腦病(俗稱狂牛病),為加強防範該病入侵我國,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守前揭規定,共同維護產業之發展。 |
三、 |
由本會及縣市政府飼料業務承辦人員所組成之飼料抽查小組,將於近期內至飼料廠及牧場抽驗反芻動物配合飼料,請飼料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保存飼料配方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
正 本: | 臺灣區飼料工業同業公會、臺灣省飼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副 本: | 本會中部辦公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