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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受  文  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發文字號: 農授中字第○九一一○八○○二一號
附  件: 如主旨。
主  旨: 函轉環保署有關農民直接施用未經醱酵腐熟雞糞、牛糞等禽畜糞,造成臭味及滋生蒼蠅問題之規範,如附件,請加強宣導,並輔導業者依相關法規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二四八號函辦理。
二、 農民直接施用生雞糞、牛糞、豬糞等禽畜糞,或畜牧場棄置、曝曬禽畜糞產生惡臭,或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範處理禽畜糞廢棄物等,事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請轉知並利用各媒體、報章及宣導資料等加強宣導教育。
三、 畜牧場所產生之禽畜糞廢棄物,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為農田肥料,依廢棄物清理法,應納入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管理辦法規範,請於二月十五日前提供相關管理方式意見,俾利納入本會現正研訂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及相關管理規範。

正  本:

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台灣省農牧資源回收再利用協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二辦公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中部辦公室(第一料、第二料、第三科、第六科、第四科)

                    主任委員 范振宗

本案授權中部辦公室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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