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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函

 

受  文  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九一○○○三二四八號
附  件︰
主  旨︰ 有關為防範農民直接施用未經腐熟之雞糞、牛糞等,造成臭味及滋生蒼蠅,建請於相關環保法規,規範使用條件或禁止使用,並加強取締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農授中字第○九一一○八○○○四號函。
二、 有關雞糞、牛糞如產生源非屬事業時,應屬一般廢棄物,擬再利用為農田肥料時︰

(一)

如再利用為肥料者,應依「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如違反前述設施標準之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

另雞糞、牛糞如為事業產生者,應屬事業廢棄物,擬再利用為農田肥料時︰
(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辨理。是以 貴會應於農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管理辦法訂定,予以規範之。
(二) 如違反前述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四、

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否則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 至稽查取締部分,民眾如發現違反環保法令之規定,可就近洽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或撥公害報案電話:0800-231885;另本署督察大隊如接獲民眾檢舉,亦將迅速前往依法處理。
正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

                  署長   郝龍斌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會室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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