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養 羊 協 會 函
受 文 者: | 康泉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
速 別: | |
密等及解密條件: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八日 |
發文字號: | (九一)中華羊協第○二二號 |
附 件: | |
主 旨: | 即日起,停止康之泉羊乳使用羊乳標章之授權。請於文到日起算七日內繳回羊乳標章證明書(中華羊乳標章第○九○○○八號)及剩餘之羊乳標章貼紙; 貴公司在產品促銷和製作各項文宣品請勿再使用與羊乳標章認證相關之圖案和文字。爾後若欲再加入羊乳標章認證之列,應重新申請,敬請查照。 |
說 明: | |
一、 | 依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羊乳標章評核小組第六次會議決議及 貴公司九十一年元月七日九一管第○○○一號函辦理。 |
二、 | 貴公司申請暫停使用羊乳標章,相關規範如下: |
1. | 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第十一條:本協會得定期將獲得認證、停止使用本標章之業者產品以及認證羊乳品檢驗結果於媒體公布,業者不得異議。 |
2. | 本協會授權使用羊乳標章約定書第十二款:乙方經甲方授權使用本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即終止本標章使用之授權:---(2)乙方自行申請終止使用本標章。 |
3. | 羊乳標章證明書核發準則第二款:---至於產品註銷使用羊乳標章時,本協會即去函要求業者寄回舊證明書註銷。 |
正 本: | 康泉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
副 本: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
羊乳標章評核小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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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本會第二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請本會團體、個人會員於九十一年二月底前繳交九十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常年會費: |
團體會員:伍仟元整。 | |
產銷班團體會員:壹仟伍佰元整。 | |
個人會員:壹仟貳佰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