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中國大陸又傳爆發口蹄疫疫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發函各產業團體指出,據悉大陸部分地區又爆發嚴重口蹄疫疫情,為避免傳入新型口蹄疫疫情,請畜產團體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 | |
說 明: | |
一、 |
切勿前往大陸地區之牛、羊、豬等飼養場所參觀,並請勿安排大陸人士參訪國內畜牧場、家畜禽市場、屠宰廠及肉品加工廠等場所。 |
二、 |
請確實依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進行家畜之定期預防注射,並確實執行自衛防疫工作,落實門禁、進出車輛消毒與場地消毒等工作,如發現疫情,請依規定儘速通報,以防範該病之發生與蔓延。 |
三、 |
最近進入大陸地區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飼養場所,以防範病原傳播入侵。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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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
發文字號︰ | 農授防字第○九一一四七二三二九號 |
附 件︰ | |
主 旨︰ | 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繼續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惟依國際畜疫會規範原則處理之牛隻生鮮屠體去骨肉,不在此限。 |
依 據︰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第十二次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因應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
公告事項︰ | |
一、 | 自八十八年六月十日金門縣新瑤記牧場經檢出O/Taiwan/99口蹄疫病毒株以來,本會先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禁止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
二、 | 金門縣牛隻口蹄疫疫情,迄今尚未達到「施打疫苗之非疫區」標準,且經血清學監測評估,仍陸續檢出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陽性牛隻,潛存疫病發生之虞。爰於疫情未穩定前,暫不同意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屠體、內臟、生鮮產品輸往台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至於牛隻生鮮屠體去骨肉,如依據下列國際畜疫會規範原則處理後,同意銷台︰ |
(一) | 牛隻來源場為未曾感染口蹄疫之清淨場,並經烙印及完成預防注射。 |
(二) | 屠體不得含頭、骨、內臟及淋巴結。 |
(三) | 屠體需在攝氏二至五度下冷藏二十四小時之環境下熟成,且其背最長肌檢測之酸鹼值低於六以下。 |
三、 |
金門縣牛隻生鮮屠體去骨肉銷台作業,其應行注意事項另行訂定之。 |
四、 |
違反規定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罰鍰,或禁止牛隻生鮮屠體去骨肉銷台作業。 |
副 本︰ | 本會畜牧處、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規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主任委員 范振宗 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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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李健全 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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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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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速 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
發文字號︰ | 農合字第○九一○○六○七二四號 |
附 件︰ | 如文 |
主 旨: | 檢送「研商開放大陸產小麥等六十七項產品進口事宜」會議紀錄,請 查照。 |
正 本︰ | 如出席單位 |
副 本︰ | |
主任委員 范振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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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開放大陸產小麥等六十七項產品進口事宜會議紀錄 | |
一、 | 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 |
二、 | 地點︰本會一○一一會議室 記錄︰劉技正建平 |
三、 | 主席︰王處長明來 |
四、 |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單) |
五、 | 討論事項︰ |
案 由︰ | 研商開放大陸產小麥等六十七項產品進口,提請討論。 |
決 議︰ | |
(一) | 由於大陸產品之品質普遍尚未建立標準化及規格化制度,交易條件未臻成熟,如貿然開放,品質恐無法確保,加以貿易糾紛亦難以處理,故本案大陸產小麥等六十七項產品仍維持暫緩開放進口,惟未來則視需要,機動性的檢討開放品目。 |
(二) | 有關國內豆腐業者以︰1.大陸工資與海運費用低廉,進口資金相對減輕負擔;以及2.大陸供應食品級黃豆來源不虞匱乏下,要求自大陸進口少量食品級黃豆(每月約二十公噸)供該豆腐業者自用,故要求特別考量進口乙節,另案研究處理。 |
(三 ) | 基於國內飼料業者之需要,同意開放大陸產「其他調製動物飼料」項下之「飼料用礦物質」、「飼料用維生素」,以及「飼料用氨基酸」品項之進口。 |
六、 散 會:下午四時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