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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受文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九一○○三○○四七號
附 件: 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主 旨: 所報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暨第三屆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紀錄等案,復請 查照。
說 明:

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九一)中華羊協字第二二九號。
二、 變更章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一案,准予備查。
三、 九十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一案,准予備查。
四、 九十二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工作人員待遇表一案,准予備查。

五、

第三屆理事監事簡歷冊准予備查;現任理事長為黃英富先生,任期自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至九十四年九月三日止乙節,同意證明;茲核發渠當選證明書乙紙,如附件。
正 本: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六○○嘉義市彌陀路一○三號)
副 本: 本部社會司

               部長 余政憲

            依權責劃分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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