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
乳業管理輔導辦法草案
總統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0七0九七一號令公布增訂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為健全本土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相關乳業管理規則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二日邀集各相關單位、產業團體訂定本辦法草案,計十一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辦法依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乳品:係指乳及乳製品。
二、乳業:係指從事乳品產、製、銷之事業。
三、酪農:係指乳牛及乳羊畜牧場或飼養戶。
四、乳品工廠:係指從事乳品加工製造並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
五、乳業團體:係指與乳業研究、發展、產銷等有關之基金會、學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
六、廠農產銷體系:乳廠與酪農以一年以上契約方式產銷之協力組織。
第三條 為健全本土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各級主管機關得輔導酪農、乳品工廠
及乳業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 改良乳牛及乳羊群性能。
二、 改善乳牛及乳羊飼養管理。
三、 促進乳業經營合理化。
四、 建立廠農產銷體系。
五、 國產乳品研發及開拓市場。
六、 乳業技術發展及人才培育。
七、 轉型及發展休閒農業。
八、 其他健全本土乳業發展之措施。
第四條 為輔導酪農經營效率及提昇乳業形象,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評鑑。經評鑑優
良者,並得予以獎勵。前項之評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乳業團體辦理。
第五條 為配合乳業政策發展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或洽請相關機關提供酪農及
乳品工廠資金融通,並協助其等取得優惠之貸款。
第六條 為協助酪農分擔經營風險及安定酪農經營環境,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乳業團
體辦理乳業保險。
第七條 為輔導乳業轉型及確保乳業競爭力,中央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得
將研究成果推廣予酪農及乳品工廠運用,並辦理教育訓練。
第八條 為強化酪農及乳品工廠產銷技術與研究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及聘請專家提供指導與服務,協助引用新技術或研究開發新產品。
第九條 為鼓勵市售乳品使用國產生乳,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廠農產銷體系於生產之
乳品使用標章。前項標章之推動,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乳業團體辦理。
第十條 為增進酪農及乳品工廠經營效率,加強其競爭能力,各級主管機關得輔導酪
農及乳品工廠從事共同採購、生產、行銷、運輸及合作開發技術與研究發展
等事項。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嘉南羊乳
榮獲世界食品評鑑會頂級金牌獎
國內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出品的嘉南鮮羊乳、調味羊乳、優格羊乳,93年6月參加歐盟比利時經濟部常設委員會所主辦的世界食品評鑑會,三項都榮獲最高等級的頂級金牌獎,這項殊榮不祇是台灣羊乳界的傲人表現,更是世界首創。
世界食品評鑑會對於乳品類的評鑑採取最高標準,除了就乳品生產、品管及衛生安全條件嚴予評核,還將乳品的口感、風味、創意乃至營養價值、乳成分分析、生菌數等列入,嘉南羊乳在世界各國乳品競逐中脫穎而出,奪得頂級金牌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