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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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使用禁藥「受體素」

  國產羊肉之安全、衛生,已普遍為國人所認同,為確保消費大眾食肉健康,籲請全體養羊戶在羊隻飼養管理上,務必自我監控磺胺藥物及各類抗生藥物之使用,尤其不得使用禁藥「受體素」。

  93年下半年,主管機關已將國產羊肉列為藥物殘留檢驗肉品之一,在各縣市肉品市場不定期抽樣檢驗,請養羊業者共同維護國產羊肉安全衛生之聲譽。

  主管單位對於肉品中藥物殘留監控措施包括:

磺胺藥物殘留監控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限之動物藥品,於停藥期間屆滿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屠宰、加工或食用。依同法第四十條第十一款規定處新台幣六仟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畜禽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控

一、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業
  者,不得以來路不明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動物用製劑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
  節生理機能用。依同法第四十條第十一款規定處新台幣六仟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項規定,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業
  者,不得以動物用或人用藥品原料藥供防治動物疾病或調節生理機能用。依同法第四十
  條第十一款規定處新台幣六仟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業者使用禁藥「受體素」除罰鍰外,並移送司法機關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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