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
非法流用案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7年7月16日87農牧字第87134210號公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農授防字第0941502128號公告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線索,協助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偵查破案,維護畜產品之公共衛生安全,保障農民及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農政單位應設置檢舉專線電話受理舉發死廢畜禽非法流用線索之檢舉事宜,並詳實紀錄檢舉人資料及檢舉事實並注意保密。且不論是否為管轄機關,均應立即聯絡法務部調查局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處理,不得推諉延誤。
三、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情報線索,不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任何方式,均應予以保密。其書面或紀錄資料均不得附卷處理。並不得將提供線索之檢舉民眾身分資料供給或洩漏於新聞傳播機構。違反規定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徹底追究責任,依法嚴辦。但經提供線索之檢舉民眾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四、凡由民眾檢舉死廢畜禽非法流用而偵破犯罪案件,每案件按查獲斃死畜禽重量,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之發給如附表。 數案合併起訴時,獎金之發放,按各別查獲之案件分別核算。
五、有關獎金核發事宜,由法務部調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於該案件經行文本會後,依第四點規定辦理撥款並依檢舉人身分事蹟逕行配發。
六、本要點所訂獎金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附表: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核發時期及獎金額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緩起 訴或相對不起訴處分者 |
經法院一審 判決有罪者 |
查獲重量 | ||
未滿五千公斤者 | 二十五萬元 | 二十五萬元 |
五千公斤以上未滿一萬公斤者 | 五十萬元 | 五十萬元 |
一萬公斤以上未滿二萬公斤者 | 五十萬元 | 一百萬元 |
二萬公斤以上者 | 一百萬元 | 一百萬元 |
備註:相對不起訴處分者係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不起訴處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