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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台南縣政府公告

  【本刊訊】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台南縣政府以府農所字第0960003920號文公告有關口蹄疫防疫措施,公告轉登如下,敬請各酪農戶知照。

主旨:

公告辦理本縣偶蹄類草食動物(牛、羊、鹿)口蹄疫各項防疫措施。

依據:

一、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2月31日農授防字第0911473017號令修正之「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暨92年6月27日農授防字第0921472621號「公告牛羊鹿口蹄疫疫苗免疫時機」。

公告事項:

一、

實施期間: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二、

實施目的:撲滅偶蹄類草食動物(牛、羊、鹿)口蹄疫,促進養畜生產效率,確保畜牧業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

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各鄉鎮市所有偶蹄類草食動物(牛、羊、鹿)等。

四、

實施辦法:

(一)全面實施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免疫適期及方法:牛隻出生後約於第12、16週齡,羊隻出生後約於第6、10週齡,鹿隻出生後約第8、12週齡分別注射

   1劑口蹄疫疫苗。至於完成基礎免疫者,應每半年再定期補強1次。

(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前述規定時間內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師指示下接種口蹄疫疫苗,並於每月月底前將該月

   免疫情形含購買證明票、免疫證明,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附於當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鄉鎮市公所報告,彙報本縣

   家畜疫病防治所。

(四)消毒週期:以弱酸或弱鹼之消毒劑每隔3至7天消毒一次。

五、

防疫及補償:口蹄疫為甲類動物傳染病,故偶蹄類草食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口蹄疫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理,依法撲殺之動物其補償辦法依同條例第40條規定及相關動物評價標準辦理;如因未依規定實施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依同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因而導致發病者遭撲殺動物不予補償。

六、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口蹄疫時,應立即主動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即時撲殺,並予以燒毀、掩埋或化製,同時該場所有動物禁止移動,飼養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應予嚴密消毒,防止病原蔓延。

七、

經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或停止上述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項抗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以防範該項疾病之發生,各養畜場戶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

八、

偶蹄類草食動物需依規定完成口蹄疫疫苗預防注射,如有移動、上市、屠宰時應持獸醫師(佐)開立之免疫證明書供查核,並需經轄區公務獸醫人員核章後始有效,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九、

前述各項防疫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動物販賣商及運輸業者均應配合及協助處理,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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