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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羊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

及運用要點(草案)

—96年10月17日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

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收取肉羊產業服務費用(以下簡稱服務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費用來源:

(一)向各養羊團體或養羊業者依其上市出售羊隻頭數收取費用。

(二)政府機關捐助或補助。

(三)其他機關團體、公司或個人之捐助。

(四)孳息及其他收入。

三、服務費用收取標準,依養羊團體或養羊業者羊隻上市出售頭數計算,每頭收取10元。

四、服務費用收取程序:

(一)透過各養羊團體或由養羊業者簽具「繳交肉羊產業服務費用」同意書。

(二)由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彙整上述同意書並予造冊,分送彰化、雲林、鳳山等肉品市場。

(三)請彰化、雲林、鳳山等肉品市場於名冊上所列養羊團體、養羊業者羊隻上市交易時,依其出售頭數,收取服務費用每頭10元。請每週將服務費用轉匯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並請提供繳款之養羊團體或業者名單和繳交額度。

(四)中華民國養羊協會於每月10日之前,將上一個月收取之服務費用連同繳款名單彙整後,上繳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肉羊產業服務費用專戶儲存。

五、服務費用以取諸、用諸於養羊產業為原則,主要用途如下:

(一)穩定肉羊產銷提升羊價,辦理產銷失衡緊急處理措施。

(二)辦理肉羊產業年度產銷調節計畫。

(三)收集肉羊產銷相關資訊,並予分析及預警。

(四)其他肉羊產銷與正常發展事項。

六、養羊團體和業者繳交服務費用之權利:

(一)凡繳交服務費用者,始得具有使用本項服務費用辦理產銷調節或相關用途之權利。

(二)養羊業者因故不再繼續經營羊場,原已繳交之服務費用不予退還。

(三)服務費用應每年繳納,遇辦理產銷調節時,以上年度繳交者才享有申辦權利。其享有之額度,以上年度繳交服務費用之額度為限。

七、養羊團體和業者均有繳交服務費用並協助辦理肉羊產銷調節之義務。

八、設「肉羊產業服務費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自下列單位指派代表擔任之:

(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一人。

(二)肉羊產業代表七人。

(三)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一人。 管理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代表推選產生。

九、管理委員會之任務為:

(一)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二)服務費用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服務費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於職務異動時,自動失去資格,由管理委員會洽原單位另派人員擔任。

十一、管理委員會每四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因公出差時得支領差旅費。

十二、服務費用應專款存儲,每年編列收支預算,以政府會計年度為準,每年動用服務費用不得超過該年度收取總額的百分之九十。

十三、服務費用之收取應造冊,動用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四、服務費用之經常性年度計畫應於會計年度前二個月擬具計畫書及預算,提請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計畫及預算之變更亦同。

十五、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上年度經費、收支概況及執行情形向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提本會董事會備查。

十六、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訂定,提報本會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繳交肉羊產業服務費用」同意書

  本人         自有之羊隻上市(雲林縣肉品市場、彰化縣肉品市場、鳳山區肉品市場)拍賣,自96年12月21日起,同意依上市出售頭數計算,每頭繳交新台幣壹拾元整。

  本人並同意每出售一頭羊10元之捐助金,委由肉品市場從羊款扣下,寄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轉匯財團法人央畜產會專戶儲存,用為肉羊產業服務基金。

  肉羊產業服務費用(基金)由「肉羊產業服務費用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並依「肉羊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相關規定運作,本人無異議。

  立同意書人:            (簽章)

  住   址:

  中華民國  9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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