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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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加強稽查畜牧場用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6年12月12日修正通過「畜禽用藥監測陽性案件通報管制及違規查處作業流程」,明訂「檢驗機構自各動物防疫機關及畜牧場用藥稽查採樣小組送檢畜禽樣品中檢出藥物時,應立即將分析報告以傳真方式通報養畜禽戶轄區之動物防疫機關及防檢局」。若查獲屬偽禁藥部分,除同時通報轄區衛生機關之外,應轉知動物防疫機關進行追蹤查處。  

  畜牧場畜禽樣品(用藥)被檢出陽性,其場內畜禽或其產品暫緩上市,業者可提出原樣品申請複驗。如畜禽擬上市時,應於1週前提出複檢申請,經抽驗符合規定後始可上市以供屠宰或食用;實施管制及解除管制工作時,均應清點確認管制畜禽之數量。  

  防檢局表示,若檢出藥物屬非法動物用藥品時,應查明其使用藥品之來源。至於養畜禽戶未能或無從提供受體素藥物之供應來源者,將依防檢局92年1月28日防檢一字第0921472046號函移送司法機關協助偵辦。

畜禽用藥監測陽性案件申請複驗流程

一、養畜禽業者應於收到檢驗報告通知後一週內連同檢驗費(郵政匯票)向轄區動物防疫機關提出複驗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二、轄區動物防疫機關受理複驗申請後,應於一週內檢附複驗檢驗費之支票函請檢驗機構針對原樣品進行複驗,同時副知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

三、檢驗機構接獲複驗申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工作,另將檢驗報告函送受理申請機關及副知防檢局。

四、複驗結果如仍不合格,轄區動物防疫機關應依法對該養畜禽業者進行查處。複驗結果如合格,則檢還申請人複驗檢驗費之支票,不予處分。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籲請養羊業者購買合法動物用藥品,依照標籤或仿單用藥,遵守停藥期之規定,以提供安全無虞之羊乳、羊肉產品,永續經營養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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