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畜牧污染防治推動成果
本文作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污染防治科科長/許桂森
前 言
早期,我國畜牧生產以小規模兼業經營為主,所產生的畜禽糞尿大多成為液肥或堆肥回歸施用於農田,並無處理利用上的困擾。然而光復之後,台灣地區在有限的農地上,為因應人口急速增加所帶來的糧食需求壓力,政府積極輔導農民更新生產設備與提升技術,使農漁牧各項生產皆大幅增加,提供國人糧食與動物性蛋白質的需求,然而在有限的土地要大幅提高生產,就表示集約生產時代的來臨。我國畜牧產業自60年代起,逐漸轉變成大規模的集約飼養後,帶來大量的畜禽排泄物、死廢畜禽及廢水,超過環境涵容與復原能力,尤其是養豬事業,在高度集約、每戶經營規模提高、及缺乏土地可處理利用廢水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污染問題普為國人所重視。依統計資料顯示,96年底我國畜禽的在養數量,在主要畜種部分,豬為664萬頭,雞為1.1億隻,草食動物部分,牛13萬頭,羊27萬頭,至於水禽部分,鴨1,191萬隻,鵝則為284萬隻。畜牧產業對環境的衝擊大致可分為廢水、廢棄物及臭味三方面,在台灣畜產業的環保糾紛歷程中也是由廢水問題,到廢棄物問題,再到臭味問題,因此在污染防治工作上也大致分成這三方面,自民國80年起,畜牧事業在各級政府及相關單位的積極輔導下逐年改善,已具有相當成果。現階段台灣的畜牧產業除能提供衛生安全的畜產品外,並已邁向注重環保形象為新里程。
畜牧廢水處理
台灣地處亞熱帶,中南部是畜牧業的重鎮,在夏季高溫時不僅須以大量水清洗畜舍,更須借助水沖洗豬、牛身體,幫助動物散熱,維持正常生理功能,因此畜牧廢水量非常龐大,以致過去養豬廢水被視為河川污染的三大主因之一。
為協助國內畜牧業者,特別是養豬業者處理廢水,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農政部門自80年代起實施為期六年的養豬政策調整方案,結合技術輔導、推廣三段式廢水處理系統、採取逐戶輔導、示範補助中小型畜牧場(如表1)、低利貸款及租稅減免等輔導措施,大幅降低養豬場污染,使飼養規模在200頭以上的養豬場廢水處理設施的設置率達到96%以上,養豬廢水對環境的影響已遠低於以往,不再是國內河川的主要污染源,目前200頭以上養豬場已全數設有廢水處理設施。
近年來,為符合日益嚴峻的環保要求(如表2),更檢討改進三段式廢水處理系統的效率,鼓勵清除污泥及廢水循環再利用,加強專家學者現場輔導功能,協助公營檢驗機構取得認證後提供低收費廢水檢驗服務,輔導產業團體提供廢水處理設施零件維修與簡易廢水檢驗服務外,並結合各級農政機關人力展開廢水聯合檢查工作,以塑造畜牧業環保新形象為標竿。91至92年間,針對環保法規對畜牧產業不合理的化學需氧量(COD)要求,結合專家學者的研究結果與環保機關協調,已爭取放寬畜牧業(一)即針對非草食動物放流水標準的化學需氧量(COD)為600ppm,至於草食動物化學需氧量(COD)的放寬則正積極協調中。
畜牧業(一):81年以前適用飼養豬隻1千頭以上;82年起適用非草食性動物,如豬、雞、鴨、鵝等。
畜牧業(二):81年以前適用飼養豬隻2百頭至999頭,及其他主要畜禽;82年起適用草食性動物,如牛、馬、羊、鹿、兔等。
BOD:生化需氧量,COD:化學需氧量,SS:懸浮固體。
畜產廢棄物處理再利用
廢棄物方面,主要是畜禽糞便與畜禽屍體,96年統計資料顯示總產出量約為250萬公噸。自80年起,鼓勵推廣畜禽糞回收製成堆肥,畜禽屍體則由以往的自行掩埋、焚燒,逐漸轉為委託化製場化製成肉骨粉等,目前妥善處理率已達91%,其中資源化部分也已占85%。茲分述如下:
一、禽畜糞
農政機關自民國80年起,全力動員輔導養豬戶設置廢水處理設施,同時對禽畜糞便及畜牧廢水處理過程中所分離出的固形物部分,推動輔導畜牧場回收禽畜糞自行或委託製成堆肥。除成立專案計畫,提供獎勵補助及低利貸款,鼓勵畜牧場自設堆肥舍(場)及地方畜產團體成立禽畜糞共同處理場,協助業者取得堆肥場合法設場用地外;並由畜產試驗所提供製做堆肥之技術支援,各級農政機關也積極參與輔導畜牧場回收禽畜糞醱酵製成堆肥。90年起,配合有機農業的推動,更加速禽畜糞的回收再利用。
截至目前為止,共計輔導5千餘場畜牧場附設簡易堆肥舍、專業禽畜糞堆肥代處理場52場,再加上72場肥料工廠也生產含禽畜糞之堆肥,禽畜糞回收再利用率已達90%以上,每年製成堆肥量已超過120萬公噸,回歸農田利用,增加農作物品質與產量。
二、畜禽屍體
過去,棄置畜禽屍體的情形時有發生,自畜牧生產轉型為集約經營、畜牧及環保法規完備後,畜禽屍體棄置的情形已不多見,畜牧場處理畜禽屍體方式,大致有自場掩埋、焚化(燒)、委託化製及直接餵養水產動物等方法,其中自場掩埋有工資高昂的客觀性困難;焚化則有環保法規對焚化爐要求日益嚴格的實質上問題;至於直接餵養水產動物雖為民間長期慣用之方式,但礙於水產食品未能排除衛生安全之疑慮,無法公告為合法再利用方法;再加上自83年起陸續發生數起斃死豬非法流用事件,備受民意機關、消保團體、媒體輿論及檢調機關高度關切。為維護消費者食肉衛生安全,委託化製成肉骨粉、作為配合飼料之原料,已成為各級農政機關鼓勵輔導畜牧場採用的最佳再利用方法,因此近年來非法流用事件發生率已降至年3~5件。
農政機關對畜牧場畜禽屍體委託化製的輔導,除早期的輔導化製原料集運車的密閉與消毒,到近期的補助畜產團體建立產業自有的集運系統,以至於規範申報化製運送三聯單、集運車的防疫許可及配合環保規定之加裝地理衛星定位(GPS)的追蹤流向等管理工作;並推動豬隻死亡保險提供誘因外,近年來更結合各級農政機關的查核委託化製合約書及三聯單工作,以提高委託化製比例。
截至目前為止,已輔導7600場養豬場與化製場完成簽約,每年辦理近9000餘場畜牧場查核工作,將未依法保存三聯單、斃死畜禽處理紀錄、紀錄不實、或未依貯存場內之規定棄置斃畜禽於場外者,函送環保機關查處;並強化產業團體所建立集運系統之功能,計輔導簽約3150 場,總載運量達15,500公噸。
由於農業廢棄物多屬生物有機性,其處理方法多為再利用,因此為因應「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之大修正(如表3),本會於91年依該法訂定發布「農業事業再利用管理辦法」,並陸續據以公告9類可再利用的農業事業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中與畜牧生產相關者計有禽畜糞、農業污泥及斃死畜禽,更加速推動畜產廢棄物之再利用。
畜牧產業臭味防制
畜牧場及堆肥場之臭味,主要來自腐敗飼料、畜禽體臭、糞便及堆置場所等,主要成分包括硫化物、氮化物及含氧碳氫化合物等,多以氨氣、硫化氫及甲硫醇等揮發性物質為主,濃度不高,對人體雖無大礙,卻易逸散到四周環境。以往,牧場離住家遠,且鄰近居民都是在地農民,早已習於這種牧場特有味道;但隨著民眾對生活環境品質的要求日高,再加上許多農地已變為住宅、甚至社區,牧場附近居民開始抱怨牧場氣味日增,糾紛也不斷,甚至引起圍場抗議事件。對於畜牧場而言,由於畜牧場多為既存事業,雖多能改善飼養管理環境及加強除臭措施,卻也常對抗爭民眾發出「乞丐趕廟公」的不平怨言,往往成為農政與環保機關困擾的問題。
此外,現行法令規範對畜牧場有欠公允,也是農政與環保機關協商重點。由於我國的環保規定多先針對工廠管理,繼而再擴及農、商等其他行業或作業環境,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固定污染源的臭味排放標準即是典型範例。80年代中期即有數起畜牧場臭味糾紛發生,由於當時法令僅規範工業區之臭味排放限值為50,並無農業區之規範,因此座落於農業區的畜牧場只能適用住宅區臭味限值為10之規範,對臭味雖時有逸散、卻無毒害之畜牧場極不公平。幾經協調並由專家學者提供科學數據後,農業區之臭味限值終於在88年比照工業區修正為50;惟地方環保機關常以缺乏檢測臭味之官能性檢查所需配備設施及人力,對畜牧場臭味處以較無客觀判定標準的行為罰,亦是幾經溝通後,由環保署函請各地方環保機關對畜牧場之臭味稽查,儘量以有科學數據之排放標準為處分依據。96年9月環保署再度下修農業區(工業區亦同)臭味(更名為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為30,惟對既存畜牧場及堆肥場則維持適用50之限值。修法歷程如表4。
以往畜牧場及堆肥場的除臭工作除推廣施用除臭劑或添加除臭物質於飼料中外,並無其他較好方法除臭。水簾式畜禽舍出現後雖克服開放式畜舍臭味容易外逸的缺點,卻也衍生抽風口必須加裝防塵除臭設施的問題。92及93年間,研究單位開發噴霧除臭設施有成,乃自94年起積極輔導畜牧場及堆肥場設置噴霧除臭設施,堆肥場內並輔導以生物水洗塔改善臭味。截至目前為止,已輔導畜牧場設置噴霧除臭設施305場,堆肥場設置除臭生物水洗塔17場,畜產生產場所的臭味問題已顯著改善。
結語
基於畜牧業產業特性,除了因應日益嚴峻的環保法規外,畜產業的污染防治及資源回收再利用必須不斷尋求更為經濟有效之技術與措施,因此除前述行政部門已大力推動的污染防治項目外,也加強委託試驗研究機構及大專院校或研發新技術措施、或引進國內外新技術再予改進,未來可朝:畜牧廢水減量與土壤處理、批次活性污泥法、間歇性曝氣、污泥回收處理、水生或牧草栽種、脫氮磷技術、沼氣脫硫及利用技術,畜牧廢水應用於人工濕地與生態池,改進簡易堆肥舍、堆肥腐熟度判定、原料及堆肥除臭、推廣合理性施肥、飼料添加除臭劑、低氨除臭畜舍之開發及栽種香草植物等方向努力,以提供畜牧業者多元化、經濟、有效的選擇。
畜牧場污染防治工作的推動有其階段性順序,先是設置相關處理設施,接著正常操作使各類排泄物能符合環保標準,對環境無害,進而做到資源回收永續經營之目標。目前,國內畜牧業大多已達第一階段目標,但為因應環保議題的不斷增加、環保民意的持續高張以及環保法規隨之日趨嚴峻,後續工作的推動除仍亟待試驗研究機關的開發引進新技術措施,各級農政機關的配合外,最重要的是畜牧業者與畜產團體要有環保共識,方能使畜牧產業永續經營。
(本文原載「第五屆畜牧污染防治技術研討會論文專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