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回教協會「清真HALAL」
生鮮肉品業認定暨管理辦法
壹、總則:
一、「清真HALAL肉品業」,必須遵守及符合可蘭經與聖訓等回教法規定,本辦法是為了確實保障回教教胞飲食符合教法而制定。
二、依照憲法保障回民信仰與特殊生活習俗之精神,對於「清真、伊斯蘭、穆斯林、回民」等與宗教相關且歷代沿用已久之特定名詞或標籤,視同專利不開放與食品業者擅自使用。
三、保障穆斯林生鮮肉品之防檢衛生仍屬國家主管機關農委會之權責。
貳、認定及管理對象:
一、國內生鮮肉品販賣店以進口國外冷凍生鮮肉品之「清真HALAL」生鮮肉品販賣店者。
二、國內屠宰業自營店,以伊斯蘭教規所宰牲之「清真HALAL」,本地牛、羊、家禽等販賣者。
三、販賣上述供應HALAL之肉品店者。
以上販賣店應先將已獲得政府衛生檢驗合格之開業執照,穆斯林所開設之簡易型商行可免持開業執照,送請本會授權之清真寺董事會(須國內合法立案)填寫申請表格辦理初審(本會目前授權龍岡與高雄兩處清真寺),並於合格通過後,簽訂合約送請回協複審,通過後可同寺董會簽訂合約,最後由本會統一發給合格證明書,標示申請產品上,供國內外穆斯林購買時辨明。上述核發之證明以一年一簽為原則,未經上述授權者不得擅自冒用「本會清真HALAL標章」對外辦理認證事務,違者以商標法第62、63條辦理。
參、管理要項:
各地區回教董事會、寺執事人員必須篤行 主道認真負責,對申請發給非穆斯林所經營之業者之「本會清真HALAL」生鮮肉品販賣標章,欲獲取合格證明,須做好四個階段(教育期、改善期、準認證期、認證期),其要項概括如下:
一、教育期:
本會派員至申請販賣業者之販賣店做理論與實務環境的授課,一期時數9小時,每次授課3小時。
二、改善期:
本會協助申請販賣業使用國內之已取得清真HALAL認證或國外進口之HALAL牛、羊、家畜或家禽肉品。
申請清真HALAL販賣業者須建構完整而獨立的清真HALAL生鮮肉品之環境,包括切肉品器具、儲藏設備、掛飾、使用文字、廣告、招牌及網頁必須符合HALAL之規定。
販賣人員:包括營業者、店員與外送服務員等,須俱備9小時以上HALAL訓練課程。
嚴禁販賣店在清真HALAL店內外擺設神像祭壇物品及飼養寵物與貓狗流竄現象。
肆、一般規定:
一、本會視情形抽檢屠宰場、販賣店之環境衛生檢驗、污染情形等。
二、屠宰場、販賣店清洗機具所使用之清潔劑須符合清真HALAL之規範。
三、本會或授權之高雄、龍岡、台中清真寺董事會依本管理辦法接受屠宰業、販賣業之申請文件,並做實地到場進行清真HALAL環境與設備的會勘,並做清真HALAL教育訓練課程最少9小時,並視本會需要,可再增加訓練時間,老師教育訓練與車馬費由業者支付。
四、業者願接受本會清真HALAL改善意向,並進行查驗文件實地調查,未經本會清真HALAL小組審查通過,不得向國內外自稱是清真HALAL店。
五、通過審核之業者,由本會選定授權之寺董會簽訂合約書,一式四份,最後統一由回教協會發給標章認證書,並送法院公證,建立名冊詳列相關資料備查。凡申請獲得許可之業者與本會或本會授權之清真寺董事會,捐獻新台幣若干。
六、獲得本會認證之清真HALAL業者,如發生轉讓或頂讓第三者行為,本認證自動失效,視同撤銷認證。
七、本會清真HALAL認證標章之發放以一年一簽,如有違反HALAL禁忌,經本會視情節不同可採勸導、撤銷認證或依商標法第62、63條嚴處。
八、本辦法經中國回教協會常務理監事會審議經理監事會通過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依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