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種羊比賽拍賣活動辦法
1.目的: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與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為配合國內種羊登錄工作,推廣優良種畜,加速國內羊群更新,提昇羊群泌乳及生長性能,降低羊農生產成本,辦理本活動,以推廣優良種羊。
2.活動時間與地點由中央畜產會協調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訂定。
3.比賽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聘請學者專家擔任。
4.拍賣為現行登錄羊隻品種(阿爾拜因、波爾、努比亞、撒能及吐根堡)。
5.無畜牧場登記者不得參加本活動。
6.參賽羊隻資格,國外進口種羊可參加拍賣但不得參加比賽,種公羊以10-24月齡,女羊以10-14月齡為限,並須經種羊登錄(或一般登記),主辦單位得要求種羊畜主,出具種羊之登錄證書或一般登記證書正本,進行必要之查驗。
7.有意參加種羊比賽拍賣之業者,應依規定填妥報名表報名。
8.參加拍賣的種羊,應經國內防疫、檢疫單位年度檢疫合格,且須符合各項防檢疫規定。畜主於報名時,需附檢疫合格場證明文件。主辦單位得要求種羊畜主,出具防檢疫證明正本,進行必要之查驗。
9.畜主於拍賣日自上午9時30分至10時00分止,運載羊隻至會場辦理報到程序。完成報到手續之種羊,除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不拍賣。
10.競標者資格未予限制,惟應完成報名手續並親自到場,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取得主辦單位發給之手牌即可參加競標。
11.拍賣底價波爾女羊25,000元,波爾種公羊30,000元,其他品種女羊15,000元,其他品種種公羊25,000元,每加價一次增加500元
12.競標者不得有聯手圍標、綁標等情事,主辦單位一旦發現上情得宣佈取消競標者資格並沒收保證金。
13.無人標購之羊隻,主辦單位在徵詢畜主同意下,得做第二次標售。
14.交易一旦完成,得標者應即繳清款項,並於當日自行領回羊隻,拍賣會結束後主辦及協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成交羊隻之相關證明文件,畜主應一併移交主辦單位,經辦理種羊畜主變更後轉交得標者。
15.得標人在羊隻成交前,不得轉讓他人。
16.得標人若未履行繳清款項,對所選購羊隻無要求權,主辦單位可沒收其保證金。
17.未得標者應持保證金收據,向主辦單位領回保證金。
18.羊隻交易以現金為之。
19.種羊買賣於主辦單位見證下完成交易,主辦單位得向賣方酌收成交手續費千分之廿。
20.拍賣過程若有紛爭,應當場處理並解決。
21.參賽羊隻在運輸、繫留、拍賣中,由畜主看管,結標後,由得標人負責。主辦及協辦單位對於羊隻參加活動過程所生任何事故,不負連帶責任。
22.羊隻完成交易載運離場後,原畜主及主辦和協辦單位對於後續任何爭議概不負責。
23.未及備載事項,主辦單位得隨時增修訂,並於會場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