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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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第3次草食動物

防疫業務聯繫會議紀錄摘要

開會時間:99年11月16日下午1時30分

開會地點:劍湖山王子大飯店二樓國際會議廳

 

提案:本縣公所獸醫師聯合反應,養羊業者至肉品市場進行羊隻拍賣及屠宰作業,肉品市場人員要求業者需出示羊隻羊痘疫苗注射證明文件,才可進行交易。但目前防檢局並未明文規定需開立證明,請防檢局長官對於針對這部分是否可詳細說明。(提案單位: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決議:依據獸醫師法相關規定,獸醫師執行預防注射或診斷時,如畜主要求開具預防注射或診斷證明書,獸醫師不得拒絕。針對羊痘免疫證明書部份,如執行預防注射者為執業獸醫師,則由其開具免疫診斷證明書;倘為公所或防治所獸醫師執行免疫時,可依據公所、防治所施打紀錄於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名單上加註羊痘免疫部分,以協助養羊戶羊隻上市拍賣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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