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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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年05月16日來函,農牧字第 1030042755號                         承辦人:塗建銘

  端午佳節期間向為國內肉品消費旺季,為防範斃死這5禽非法流用情事發生,請酪農朋友依法妥適處理斃死畜禽,切勿任意棄置,以避免遭非法流用,影響產業形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3年05月21日來函,農牧字第 1030216838號                         承辦人:高惠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3年5月19日環害廢字第1030041065號函,轉知為加強掌握廢棄物清運行為,業者申報清運過程中車輛使用情形。

【說明】

 

一、

為完整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除過程之資訊,在符合現行法令規定原則下,強化遞送聯單申報事業自行清除、再利用機構清除或交由子廠清除廢棄物,其清除過程之轉運資訊。

二、

廢棄物如採事業自行清除,事業機構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申報轉運資訊,另若交由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子廠清除時,再利用機構或子廠應於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實際轉達資料。

三、

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之聯學申報功能,新增「是否轉達」、「轉運時間」、「轉運車號」及「轉運原因」等申報內容。

四、

對前開說明若仍有疑問、請洽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付費專線 0800-059-777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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