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年9月2日公告實施「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違反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3款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一、 |
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 |
二、 |
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依本措施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洗及消毒。 |
三、 |
本措施適用範因為家畜及家禽(以下簡稱動物)之動物運輸人員、車輛及其裝載箱籠。 |
四、 |
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執行清洗消毒,應依下列安全防護及執行規定辦理: |
(一) |
清洗消毒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如下: |
1. |
清毒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帽子,穿長柚衣服或防護衣。 |
2. |
調配消毒劑時應帶手套,並應攪拌均勻。 |
3. |
噴灑清毒劑時,嚴禁抽菸、飲酒。 |
4. |
消毒完成後,未經漱口或洗手,不可飲食。 |
5. |
每天執行消毒工作完辜後,應沐浴更衣。 |
(二) |
執行清洗消毒作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
1. |
消毒物體表面有糞便、飼料、墊料、羽毛、蜘蛛網、污泥或油脂等有機物或分泌物者,消毒前應先清洗乾淨,避兔將消毒劑去活化或包覆病原,而降低消毒劑效力。 |
2. |
為毒劑與病原應有充分作用時間,足以將有害病原微生物完全殺滅或不活化。 |
3. |
建議以軟水稀釋消毒劑為宜。 |
4. |
清洗作業應使用清水及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並以溫水為宜。但以鹵素類消毒劑清毒時,易受溫度、光照影響而失去活性,以常溫為之即可。 |
5. |
消毒應依病原種類、消毒劑種類及標籤仿單要求有效倍數及酸鹼(pH)值稀釋或配製,並維持有效作用濃度,當日配製,當日使用。 |
五、 |
運輸動物車輛於進出飼養場(含隔離檢疫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及港、站,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
(一) |
由內而外分為駕駛人、駕駛室及外部車體等三部分進行清洗、消毒。 |
(二) |
外部車體,包括其載運平台、車輛輪框、輪胎及擋泥板等處,應先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其他有機物。 |
(三) |
外部車體完成清潔後,應以消毒液均勻噴灑消毒並作用一段時間。載運平台及車輪清毒時庭、使清毒液充分接觸平台全部面積及輪胎胎皮;完成清潔消毒作業,應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
(四) |
駕駛室內地板應維持清潔,腳踏墊應移出車外刷洗清潔並消毒,消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整個腳踏墊,並靜置一段時間,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
(五) |
駕駛人之工作鞋(如雨鞋)及手部應清潔並清毒。 |
六、 |
裝載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時,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清毒: |
(一) |
清洗前清出裝載箱籠內之雜物。 |
(二) |
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其他有機物,乾硬頑垢應打濕、經適當時間軟化後再沖洗。對於無法沖洗之頑垢需採浸泡或刷洗,以利有效進行消毒。 |
(三) |
清洗後之裝載箱籠於乾燥後,噴灑消毒液充分與裝載箱籠各面及角落接觸。 |
(四) |
清洗及消毒後之裝載箱籠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
(五) |
裝載國外輸入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後應儘速清洗消毒、燒燬或掩埋。 |
七、 |
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如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第一聯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第二、第三聯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一聯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動物運輸車輛如行經飼養場,由飼養場畜主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載明動物運輸車輛進場日期、車號及消毒情形,並由駕駛人簽名確認,以供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