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會時間: |
105年4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
貳、開會地點: |
本局10樓1001會議室 |
參、主 席: |
張局長淑賢(施副局長泰華代理) |
肆、參加人員:詳如簽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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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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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三: |
有關105年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預防注射情形、104年度及105年度血清學採樣進度及監測結果乙案,報請公鑒。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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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草食動物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口蹄疫兔疫注射,且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每月將所轄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預防注射及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回報本局,105年1月起至3月各直轄市、縣、(市)草食動物口蹄疫注射工作執行情形詳如附件 。 |
二、 |
另為暸解國內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防疫措施執行成效並即時預警田間有否病毒入侵,本局分別以104年2月2日防檢一字第1041471090號及105年1月20日以防檢一字第1051470776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104年度及105年度草食動物口蹄疫擴大、查核血清學監測,目前104年度送檢進度擴大及查核血清學監測皆為100%(詳如附件八)'105年度送檢進度分別為11.33%(34/300)及6.88%(11/160)。 |
三、 |
104年度草食動物畜牧場擴大血清學迄今已檢測完成300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91%,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8.33%,小於4倍者為0.67%,草食動物畜牧場查核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檢測161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93.17%,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6.21%,小於4倍者為0.62%。 |
四、 |
105年度執行至今,草食動物畜牧場擴大血清學迄今已檢測完成34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97.06%,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2.94%,小於4倍者為0%。草食動物畜牧場查核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檢測11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81.82%,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18.18%,小於4倍者為0%。 |
五、 |
對於草食動物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32倍者,請派員調查該等畜牧場是否依規定申購及注射疫苗,並監督其對全場達免疫適期之動物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另應於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3週至5週間進行抽樣複檢。至抗體力價全數4倍以下者,請逕依違反「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予以處分。 |
六、 |
本年度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注射率目標為90%,草食動物畜牧場血清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32倍比例目標為85%,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加強輔導辦理。 |
七、 |
請執行進度落後之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原因及預計完成辦理時間。 |
八、 |
另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確實於口蹄疫擴大及查核血清學監測採樣後一週內將檢體寄出檢驗,俾利即時預警田間有否病毒入侵。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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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每季排定進度,執行草食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工作,若每季預定注射目標頭數有調整,請通知本局變 更,以免影響注射率。 |
二、 |
104年度草食動物畜牧場擴大血清學監測結果,屏東縣1畜牧場抗體力價全數小於4倍,請依違反「清除豬瘟計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辦理後續行政程序。 |
三、 |
口蹄疫擴大或查核血清檢體,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於採樣一週內將檢體送出。 |
四、 |
餘洽悉。 |
案由四: |
有關金門縣偶蹄類動物之生鮮、冷藏及冷凍肉類產品銷臺之執行情形及進度,報請公鑒。(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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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105年2月17日「福建省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修正公告,於符合該公告之規定條件下,金門縣生鮮、冷藏或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即可申請以貨運方式輸銷臺灣。該公告重點如下: |
(一) |
生鮮、冷藏及冷凍牛肉、豬肉產品不包括頭、腳、內臟及骨。 |
(二) |
供屠宰來源動物應產自金門地區來源場,豬隻飼養3個月以上,牛隻飼養1年以上。飼養期間完成2次以上口蹄疫疫苗注射,最後1次免疫應為屠宰前1個月至6個月內。 |
(三) |
來源場每3個月進行血清學監控,供屠宰動物應於來源場或指定隔離場隔離飼養30日以上,隔離滿28日後逐頭檢查健康情形良好,確認無成染口蹄疫病毒且檢驗血清抗體具足夠保護力價,牛隻始得以專車送往金門縣政府公告指定屠宰場進行屠宰。 |
(四) |
經屠檢獸醫師完成屠前、屠後檢查,並開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豬肉另應以密封包裝運至臺灣本島後應直接進行加工。 |
(五) |
生鮮、冷藏或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須以貨運方式運送。 |
二、 |
目前金門產牛肉至4月10日止計輸入541箱10,744.13公斤生鮮牛肉銷臺。 |
三、 |
請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說明該措施之執行情形及進度。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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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將所執行該措施情形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
二、 |
餘洽悉。 |
案由五: |
有關國內口蹄疫疫苗供應及廠商疫苗輸入情形,報請公鑒。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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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利國內所需口蹄疫疫苗持續穩定供應,本局於101年9月起即於每月召開之「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檢討會議」中,請各疫苗廠商隨時監控國內疫苗使用情形及輸入足量口蹄疫疫苗以供防疫所需,並責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力口強監控所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之使用狀況,對於申購數量異常之畜牧場,應加強查核並對未依規定落實注射口蹄疫疫苗之養畜戶,予以行政處分。 |
二、 |
有關去年及本年度各疫苗廠商口蹄疫疫苗輸入及供應情形如下: |
(一) |
有泉行有限公司:於105年2月輸入240萬劑疫苗,已檢驗通過供例行性防疫使用。102年2月至105年3月31日止已售出約1,740萬劑,尚有庫存約269萬劑。 |
(二) |
經農企業有限公司:於104年12月輸入168萬劑O-Campos疫苗,已檢驗通過供例行性防疫使用。102年4月至105年3月31日止約銷售708萬劑,尚有庫存約274萬劑。 |
(三) |
綜上,國內現有庫存之口蹄疫疫苗量,總計約有543萬劑(分別為有泉行公司269萬劑,經農公司274萬劑),依每月需求約80萬劑推估,估計可使用至105年11月中旬。 |
三、 |
鑒於國內所需口蹄疫疫苗皆為國外進口,依過去經驗,從製造、輸入至供應均約須耗時4.5月,且疫苗合格放行後之效期約15-18個月,為確保未來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所需口蹄疫疫苗接續供應無虞及廠商輸入疫苗之效期壓力,請各口蹄疫疫苗廠商說明目前之銷售進度及後續規劃。 |
決 定: |
洽悉。 |
案由六: |
有關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消毒防疫輔導乙案,報請公鑒。。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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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本局102年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第8次及第9次檢討會議之會議紀錄,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指派專人督導肉品市場運豬車輛執行清洗及消毒工作,並請本局肉品檢查組與各分局持續加強考核及輔導肉品市場落實運豬車輛清毒防疫工作,而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亦應配合加強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消毒防疫工作如下: |
(一) |
自102年4月1日起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派員至所轄肉品市場輔導運豬車輛進行逐車清洗消毒,並對不配合者加以錄影及記錄該運豬車輛之車號,且要求運輸人員於收取之「動物來源 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上簽名,以逐步建立動物運輸人員及運輸車輛資料,供後續防疫消毒輔導之用﹔經機動查核人員於102年4-10月間抽查及輔導各縣、市肉品市場之清毒設備及人員配置情形,各縣、市肉品市場大致完成相關消毒設施設置及人員配置,並例行執行運豬車之逐車清毒工作。 |
(二) |
本局於102年4月起補助中華民國養豬協會雇用專責人員擔任產業與政府政策執行之橋樑’分別與本局基隆、新竹、臺中及高雄四分局聯合形成區域性防疫網,負責北、中、南、東4區之防疫追蹤輔導工作,為落實相關措施之執行及提升口蹄疫防疫成效,自102年11月起原則每一肉品市場每月至少4次由本局各分局接續查核及輔導所轄肉品市場落實運豬車輛逐車消毒之防疫工作。為使本項防疫措施持續落實及定期追蹤改善,請本局肉品檢查組協助督辨,並於每月15日前彙報本局動物防疫組 。 |
(三) |
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2日農防字第1041473364號公告 「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清毒措施」第8點規定,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清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第一聯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其他聯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
二、 |
請本局肉品檢查組及各分局簡要說明近期肉品市場運豬車輛逐車清毒之考(查)核及輔導情形。 |
三、 |
另依據本局「肉品市場屠宰場與化製場進出車輛及繫留場消毒作業獎勵實施要點」第七點,選擇執行消毒優良屠宰場辦理觀摩參訪,本案已於105年4月15日由臺中分局辦理104年度特優廠商觀摩參訪,並邀集各分局、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同仁及屠宰場業者共50人報名觀摩轄區良茂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豬隻及羊隻,位於臺中市大里區)及台野畜產有限公 司(屠宰鴨隻’位於雲林縣大埠鄉)這兩場的清毒作業,得獎業者除了利用多媒體簡報講解之外,也安排實際消毒作業讓參觀者暸解消毒運作情形並與得獎業者交流消毒管理經驗。另有關請良茂公司提供簡報檔案乙節,臺中分局已於4月20日轉交本局並供使用,以助於強化動物運輸車輛及其裝載箱籠清潔消毒執行管理之成效。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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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本局各分局持續查核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清潔消毒作業是否落實執行,並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肉品市場運豬車消毒輔導狀況彙整表所列意見,輔導肉品市場或運豬車業者改善。 |
二、 |
有關本局肉品檢查組提供良茂公司清潔清毒簡報檔案,若動物防疫機關有需要可洽本局動物防疫手且登記,將另燒製光碟供防疫宣導使用。 |
三、 |
餘洽悉。 |
陸、討論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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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臨時動議: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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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散會:中午12點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