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時間: |
106年3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時 |
貳、地點: |
本局10樓1001會議室 |
參、主席: |
黃局長德昌記錄:洪崇順 |
肆、參加人員:詳如簽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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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報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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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 |
有關申請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案,報請公鑒。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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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我國口蹄疫防疫有成,自102年5月最後一例O型口蹄疫結束後,臺灣本島、澎湖縣及連江縣到104年已超過2年未有案例,符合OIE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條件,本局召集工作小組會議,依OIE要求填列申請文件於104年10月向OIE遞送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申請案。另金門縣因104年5月及6月各確診l例A型口蹄疫案例,未符合申請條件,而未納入申請。 |
二、 |
申請非疫區認定過程備極艱辛,OIE原本對於金門縣偶蹄動物肉類銷臺相關管控措施有疑慮,而駁回我函申請案。經本局積極向OIE說明及爭取,金門縣政府亦積拯配合加強偶蹄類動物及肉類產品銷臺管控措施,OIE同意續審我國申請案,立在於105年7月函請我國提送更新問卷。本局於同年8月提送更新問卷,後續支陸續4次提供補充說明資料。 |
三、 |
OIE於106年3月2日以電子郵件通知我國申請案已通過其科學委員會審查,將送請各會員國評論,如無意外,臺、澎、馬可望於今年5月OIE第85屆年會正式獲得認定為施打疫苗口蹄疫非疫區。另建議我國目前禁止金門活偶蹄動物輸往臺灣、澎湖及馬祖,相關管制措施須確實依OIEF生生動物衛生法典規範執行。未來倘擬解除前述管制,應先提供風險評估結果予OIE。 |
四、 |
現階段須持續維持我國無疫情狀態,且待金門縣符合申請條件後,另案向OIE申請認定金門縣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並逐步朝向不施打口蹄疫疫苗非疫國目標邁進。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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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這案預計於今年5月OIE第85屆年會正式認定,規劃於107年7月1日起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偶蹄類動物將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仍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持續強化我國防疫措施,維持我國無疫情狀態。 |
二、 |
金門縣申請認定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案,本局將於5月邀請金門縣及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填寫OIE問卷,預計於9月份完成問卷填報並送OIE審查。 |
三、 |
餘洽悉。 |
案由二、 |
有關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第38次檢討會議列管事項追蹤執行情形案,報請公鑒。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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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請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輔導轄內疑似感染豬生建與呼吸道綜合症(PRRS)嚴重養豬場豬隻部分,該所表示已洽中與大學獸醫學院老師協助後續輔導,請彰化防疫所進行補充說明。 |
二、 |
有關基隆分局舖導新北市內品市場運豬車輛濟參防疫查核缺失事項,新北市動保處後續辦理情形部分,該處表示己函請該等運輸業者設籍所在地(新竹、彰化、雲林及台南)之動物防疫機關進行勸導或裁處。 |
三、 |
有關新竹分局輔導桃園市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消毒防疫查核缺失事項,桃園市動保處後續辦理情形部分,該處表示3月初已有專職人員負責現場監督編導查核工作。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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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對於OIE表列應通報疾病之檢驗、確診及通報,應予落實,疑似案例應採樣送家畜衛生試驗所檢驗,確診時,應立即通報本局,以利通報OIE。另OIE表列應通報疾病名錄詳如附件一,供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參辨。 |
二、 |
配合我國將向OIE申請獸醫服務體系能力(PerformanceofVeterinaryServices,PVS)審查,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之原有檢診能力應予強化,以便發揮即時監控疾病之功能。 |
三、 |
有關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誤報羊接觸性傳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caprinepleuropneumonia﹔CCPP)案,請安排106年度第1次全國草食動物防疫業務聯聯繫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講授山羊傳染性胸膜肺炎病例檢診及診斷之重點。 |
四、 |
請彰化縣動物防疫所持續追蹤輔導本案疑似成染PRRS之養豬場。 |
五、 |
餘洽悉。 |
案由五、 |
有關105年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預防注射情形及血清學採樣進度及監測結果乙案,報請公鑒。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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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草食動物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口蹄疫免疫注射,且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每月將所轄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預防注射及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回報本局,105年1月起至12月各直轄市、縣(市)草食動物口蹄疫注射工作執行情形詳如附件六。 |
二、 |
另為瞭解國內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防疫措施執行成效並即時預警田間有否病毒入侵,本局以105年12月29日以防撿一字第1051473304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106年度草食動物口蹄疫擴大、查核血清學監測,目前106年度送檢進度分別為9.33% (28/300) 及3.75% (6/160)(詳如附件七)。 |
三、 |
106年度執行至今,草食動物畜牧場擴大血清學迄今已按測完成28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89.29%,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7.14%,小於4倍者為3.57%,詳如附件八。草食動物畜牧場查核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檢測6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100%,詳如附件九。 |
四、 |
本年度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注射率目標為90%,草食動物畜牧場血清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32倍比例目標為85%,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加強輔導辦理。 |
五、 |
請執行進度落後之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原因及預計完成辦理時間。另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確實於口蹄疫擴大及查核血清學監測採樣後一週內將檢體寄出檢驗,俾利即時預警田間有否病毒入侵。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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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105、106年度裁罰案件辦理情形,及106年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NSP初驗抗體陽性場後續追蹤處理情形,於下次會議列為追蹤報告事項。 |
二、 |
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偶蹄類動物口蹄疫NSP抗體陽性通知後,應立即派員回場訪視並執行移動管制。另請將採樣場基本資料、採樣數量及檢測結果等資訊整理成冊,統一管理並列入業務交接項目,避免因人員異動而導致資料流失,本局將不定期派員查核。 |
三、 |
餘洽悉。 |
案由六、 |
有有關國內口蹄疫疫苗供應及廠商疫苗輸入情形,報請公鑒。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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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利國內所需口蹄疫疫苗持續穩定供應,本局於101年9月起即於每月召開之「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檢討會議」中,請各疫苗廠商隨時監控國內疫苗使用情形及輸入足量口蹄疫疫苗以供防疫所需,並責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加強監控所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之使用狀況,對於申購數量異常之畜牧場,應加強查核並對未依規定落實注射口蹄疫疫苗之養畜戶,予以行政處分。 |
二、 |
有關去年及本年度各疫苗廠商口蹄疫疫苗輸入及供應情形如下: |
(一) |
有泉行有限公司:105年2月及7月共輸入481萬劑疫苗,已檢驗通過供例行性防疫使用。l02年1月至106年2月28日止已售出約2,492萬劑,尚有庫存約118萬劑。 |
(二) |
經農企業有限公司:105年4月及105年11月共輸入474萬劑O- Campos 疫苗,已檢驗通過供例行性防疫使用。103年2月至106年2月28日止已售出約銷售1147萬劑,尚有庫存約310萬劑。 |
(三) |
綜上,國內現有庫存之口蹄疫疫苗量,總計約有428萬劑(分別為有泉行公司118萬劑,經農公司310萬劑),依每月需求約80萬劑推佑,估計可使用至106年8月底。 |
三、 |
鑒於國內所需口蹄疫疫苗皆為國外進口,依過去經驗,從製造、輸入至供應均約須耗時4.5月,且疫苗合格放行後之效期約15-18個月,為確保未來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所需口蹄疫疫苗接績供應無處及廠商輸入疫苗之效期壓力,請各口蹄疫疫苗廠商說明目前之銷售進度及後續規劃。 |
決 定: |
請持續掌握口蹄疫疫苗庫存量,餘洽悉。 |
案由七、 |
有關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清毒防疫輔導乙案,報請公鑒。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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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本局102年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第8次及第9次檢討會議之會議紀錄,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指派專人督導肉品市場運豬車輛執行清洗及消毒工作,並請本局肉品檢查組與各分局持續加強考核及輔導肉品市場落實運豬車輛消毒防疫工作,而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亦應配合加強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清毒防疫工作如下: |
(一) |
自102年4月1日起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派員至所轄肉品市場輔導運豬車輛進行逐車清洗消毒,並對不自己令者加以錄影及記錄該運豬車輛之車號,且要求運輸人員於收取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上簽名,以逐步建立動物運輸人員及運輸車輛資料,供後線防疫消毒輔導之用;經機動查核人員於102年4-10月間抽查及輔導各縣市肉品市場之清毒設備及人員配置情形,各縣市肉品市場大致完成相關消毒設施設置及人員配置,並例行執行運豬車之逐車清毒工作。 |
(二) |
本局於102年4月起補助中華民國養豬協會雇用專責人員擔任產業與政府政策執行之橋樑,分別與本局基隆、新竹、臺中及高雄四分局聯合形成區域性防疫網,負責北、中、南、東4區之防疫追蹤輔導工作,為落實相關措施之執行及提升口蹄疫防疫成效,自102年11月起原則每一肉品市場每月至少4次由本局各分局接續查核及輔導所轄肉品市場落實運豬車輛逐車消毒之防疫工作。為使本項防疫措施持續落實及定期追蹤改善,請本局肉品檢查組協助督辨,並於每月15日前彙報本局動物防疫組。106年2月16日至106年3月15日各分局之查核情形,詳如附件十。 |
(三) |
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2日農防字第1041473364號公告「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第8點規定,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給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第一聯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其他聯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運輸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
二、 |
請本局肉品檢查組及各分局簡要說明近期肉品市場運豬車輛逐車消毒之考(查)核及輔導情形。 |
決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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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本局各分局持續派員,督導轄區肉品市場運豬車業者落實執行車輛之消毒防疫工作,現場可輔導立即改善之情事(例如未取出腳踏墊消毒之案例),請於現場立即輔導業者改善。 |
二、 |
依據「肉品市場、屠宰場與化製場進出車輛及繫留場消毒作業獎勵實施要點」,肉品市場消毒作業如經本局評核小組評比為特優者,本局函請對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予以獎勵,以茲鼓勵。 |
三、 |
餘洽悉。 |
陸、討論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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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臨時動議: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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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散會:中午12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