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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地址:1007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1月25日 |
承辦人:吳恆毅 |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1061470737號 |
電話:(02)8978-7925 |
速別:普通件 |
傳真:(02)2304-7055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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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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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依現行規定,偶蹄類動物於移動、上市或屠宰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持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簽發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並黏附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以供查核。愛請轉知及輔導所轄(屬)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依上開規定落實辦理,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2月26日召開「105年國產羊肉生產追溯制度試辦計畫檢討會議紀錄」辦理。 |
正本: |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果將、動物保護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彰化縣、動物防疫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嘉義市政府、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集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台灣省毛豬產銷班班長聯誼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臺灣省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臺灣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 |
副本: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局肉品檢查組、本局動物防疫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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