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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地址:100壹北市南海路37號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
承辦人:陳希嘉 |
發文字號:農技字第1060043297B號 |
電話:(02)2312-4654 |
速別:普通件 |
傳真:(02)2381-7566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電子信箱:hcchen@mail.coa.gov.tw |
附件: 如文 |
主 旨: |
本會106年7月27日農牧字第106004317ID號函送「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之法規命令條文標題誤植,檢送更正之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 |
正 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金門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台灣飼料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品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飼料反動物用藥品商業同業公會、桃園縣飼料反動物用藥品商業同業公會、彰化縣飼料及動物用 藥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高雄直轄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火雞協會社、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鵪鶉協會、臺灣區人工飼養舵島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 |
副 本: |
行政院法規會、本會農糧署、本會漁業署、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本會畜產試驗所、本會水產試驗所、本會法規會、本會秘書室、本會畜牧處〈均 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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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林聰賢 |